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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审判前重罪羁押 违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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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陈水扁第二次羁押7月25日届满,北院昨日再度召开合议庭,决定陈水扁是否再度延押。与此同时,台湾监察院举办第二届人权保障工作研讨会,就“审判前重罪羁押”的适当性进行研讨。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的1、2款有逃亡之虞或案情陷入晦暗,审判中有延押之限制;唯第3款涉犯重罪而只是“推定”有逃亡可能者,无限期羁押。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陈志龙表示,“重罪羁押”的不适用性应该删除,删除后才有可能真正执行羁押防止串供、淹灭证据、逃亡,再犯的本质,保全被告有就审的机会。

羁押不是刑事制裁,是以保全程序为目的。台湾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顾立雄说,以重罪做为羁押单独的理由,等于是未审先判,是违反无罪对立原则,特别是在起诉前,案子证据调查尚未明朗。其次,因羁押过久,法管要再判无罪的可能性非常小。

是否陈水扁的洗钱案难以翻案,顾立雄语有保留,但就通案上来讲,他说:“大部分法官审判心里都会如此。”

中兴大学前校长黄东熊直言,制度再好,人为因素太重要,不适用的法官、检查官应有任用期。

台湾第二届人权保障工作研讨会与会者有前监察院长钱复、内政部警政署长王卓钧、张富美、学界、法界人士等300多人参加。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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