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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审判 非法定羁押要件

看羁押理由 显见法官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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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北地院认为,扁找司法先进讨论、渲染病情、在看守所接见已解除委任的律师时,要求要上节目、上报纸等,都是干扰审判,有羁押必要性;律师陈松栋认为,审判独立,若蔡守训被干扰,就是蔡的错,干扰审判、戕害司法,均非法定羁押要件,此裁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律师丁荣聪说,这是为押而押,法官意气用事、很离谱。

丁荣聪表示,办护照并不等于逃亡,扁总不可能拿着自己护照去闯关吧!至于法官认为不押扁,他就可能干扰司法,这更离谱,贻笑大方,因这些不是法定羁押理由,但裁定书却这么写,显见法官已经很不理性。

若会受干扰 司法未免太脆弱

陈松栋指出,如果被告的行为可以干扰司法,那么台湾的司法也太脆弱了,他说,“司法怎么这么没自信”,有这么不堪一击吗?

丁荣聪说,扁要律师上节目,是因为有司法不公、裁判不公平的问题让扁有着力点,但用这样的理由来押人,根本不合法。

扁接见被录音成证物 恐违宪

台大法律系教授陈志龙认为,大法官1月间解释,认定被告在看守所与律师见面时若录音录影违宪,内容也不能当证据,他说,扁不够聪明,将律师解任后,在看守所与解任律师见面已属一般接见,可被录音录影,然而扁要他们上节目遭录音并当成证物,目前虽未违法,但恐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及违宪争议。

陈松栋说,依刑事诉讼法第一○一条,要羁押被告,必须是被告涉犯重罪、有逃亡及灭证串供之虞的“羁押事由”,并有非予羁押显难诉追的“必要性”,但“必要性”也要与“羁押事由”有关,而非创设其他理由来说有必要性。他表示,实在不知道“干扰司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款。

陈松栋指出,除非是逃亡、串证等羁押事由,否则被告有任何动作,那也是态度的问题,如果将来被判有罪,会被法官当成量刑参考,但这不应是羁押理由。

陈志龙表示,审判中的羁押,可思考由审判庭以外的法官来认定,否则被告一经羁押,外界恐会认为,审判庭将来一定会判被告有罪,这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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