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法院怎么养成了“非法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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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讯】枣阳业主杨燕林回到自己居住的襄樊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发现小区内停满了“法院”“公安”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把小区围得水泄不通。当时邻居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在拍摄,后来就交给他继续拍摄。正拍摄着,4名法警走过来,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拿走。然后,他就“莫名其妙”地被送到看守所。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据7月2日广州日报)

一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就让人大跌眼镜了,不管是公民还是国家的执法机构,法院的执法工作让人尊重,公民的法定权利更应该受到维护,大家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而另一句“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就更让人费解了。有一句法律名词,叫“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只要不违背法律,就是法院也没有权利干涉,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更应该一切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办事,怎么就养成了这样的“习惯”?而从一定意义上讲更是一种非法的习惯?这样的执法态度还有什么公正和公信力可谈?

而从现象上看,法院、公安等开展大规模的执行案件,不仅是正常的公务行为,更是光明正大的。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执行案件,更有一种威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更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不仅不该拒绝群众观看和录像,更应该欢迎群众监督,这样更有助于执法的公正性。有什么不能拍照和录像的呢?而公民拍照和录像就是一种监督,也是法律授予公民的权利,现在就因为公民对法院的公开执行案件录像而被拘留,这是根据的哪一条法律规定?这到底是法院的“习惯”,还是怕群众监督?甚至是要掩盖什么不大光彩的行为?

法院用“习惯”代替法律,并用这样的法律强加于人,一个最明显的行为是不把公民正当权利放在眼里,在法院的眼里,法院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家长”的关系,甚至是“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神圣的法律俨然成了法院的“私有财产”,违背我的意识,即便是“法无禁止”,我也照样可以“法办”你。这种行为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公民的法定权益,更伤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执法机关在公开执法中都不准群众录像和监督,这样的法院还拿什么让群众信服和信任?

法院之所以能养成这样的“习惯”,原因恐怕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一是不习惯群众监督,怕万一有超越法律的行为被群众抓录了个现行,流传出去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更难以向社会交代。二是法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威望,就是养成一种不好的习惯,群众也不会甚至不敢和法院讲法律,而在这里,一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就明显的表现了这家法院不仅把自己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更有一种霸道的行为,他们所谓的“习惯“,只不过是想逃避群众监督,害怕社会法律意识增强的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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