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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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美国之音记者:布雷克、亚微华盛顿报导)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美国人被传唤担任陪审员,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下面我们就来介绍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如何运作的:陪审团的起源和种类。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早期移民者在两百多年前从英国移植到北美的。1776年,美国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独立时,从英国继承了刑事和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制度。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拉赫林斯基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拉赫林斯基说:“英国的法律体制包括了陪审团制度,无论是在被告接受审讯并有可能被关入监狱的刑事诉讼中,还是在公民个人因金钱或其它非刑事问题而发生争执的民事诉讼中,都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的开国先父认为陪审团制度对人们的自由如此重要,因此他们把无论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每位公民享受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明确地写入美国宪法的民权法案之中。”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讯的权利;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三种,最常见的是小陪审团,人数最少5到6人,最多可达12人。传统上讲,刑事案件有12名陪审员。陪审团通常审讯1到2天,但是复杂案件有时会持续审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除小型陪审团外,美国还有两种大陪审团,第一种是提出起诉的大陪审团,它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对某人进行审讯。陪审团如果决定有足够的证据,就会提出起诉;第二种是进行调查的大陪审团。在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官员涉嫌腐败案件中,陪审员会被要求批准搜集证据,以便立案。有些调查由法医陪审团听审。法医来自当地的医务检查人员。在某人死亡原因可疑或不明的情况下,法医通常会叫6名陪审员进行死因调查听审。

审讯过程中,双方律师会向证人交叉提问,同时向陪审团做开场和终场陈述,法官也会向陪审团做出指示,解释指导陪审团裁决的法律。之后,陪审团就开始进行不公开审议。他们会选出一个带头人,并努力就判决达成共识。大多数州要求刑事诉讼中所有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判决。如果陪审员无法做出一致判决,法官就要宣布失审,然后检控官决定是否对案子进行重审。

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在有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判决,但是,这种情况不常见。败诉方可以不服法官和陪审团的决定而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陪审团几乎从不施以判刑,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在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件中,是把被告处以死刑,还是处以终身监禁,陪审团会被请求提出自己的建议。

根据美国法律,一个人在被判定有罪前均为无罪,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无罪推定”原则,而且美国宪法保护公民不受“双重危境”的侵害,也就是说,被告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审讯。但是如果案件失审,检控官就有可能进行重审,直到陪审团做出判决为止。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或是判定“有罪”,或是判定“无罪”。他们即使不能百分之百肯定被告无辜,也有可能判定他无罪。因为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只要对某人被指控的犯罪有合理的怀疑就可以这么做。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和组织如果认为自己遭受了民事冤情,可以到法庭提出诉讼。很多诉讼不经审讯就得到解决,但若审讯照常进行,陪审员无须采取“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标准审理案情,而只需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犯罪指控就可以了。陪审团最后判予的赔偿金额,可能正好是原告所要求的,也可能少于原告提出的数额。若多于原告提出的数额,那是因为陪审团希望借此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芭芭拉.巴布考克分析了陪审团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才能认定一个事实,这是要求非常高的证据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只要提出优势证据,也就是50%以上的证据,就胜诉了。因此,它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要容易一些。”

关键词: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大陪审团,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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