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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讯】迄今国务院仅在去年底公布一份《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遵守,这就是当前外商投资大西部的唯一政策准则但这份《通知》并非法律外商所要求的,是一整套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三读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上下中外均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任何一方不遵守,均构成违法并要负起民事或刑事责任,而非需要一份初一十五月亮不一样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开发已掀起空前热潮,百名富豪风尘仆仆后,应该是策划实际投资的时候了,但古代行军,必须粮草先行。窃以为,今天到一块陌生地方投资,必须先探问一声,当地是否有法律,尤其在中国这一块从来以人治和政策统制的国度,地区要开发拓展,必须法律先行。远的不说,就以近年率先开发的经济特区及沿海城市为例,正是从无法到有法的斗争中建立了经济繁荣的。由于初期缺乏经验和规范,摸吁石头过河,吃了不少大亏。
回想当年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时,一接待有意投资中国的外商客户,他们劈头第一个问题,不是要你回答投资中国会否赚大钱,而是要你先说明中国是否有法律保障。外商这种投资先寻求法律保障的信念,牢不可破。因此,他们在中国投资,都签订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以致今日经营较为顺利,反观港台商人,早年入大陆做生意靠关系,不重视合同,结果导致今日纷争不断。
沿海开发前车之鉴
前人覆辙,我们是否还要重蹈呢﹖
从中央来说,目前还是按照开发沿海东南地区的模式来发展西部,例如对先行建立法制、制订法律这个关键性项目,并不积极进行,有之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宣传,即使全国专家学者,连篇累牍呼吁首先应该建立法制,当局仍然无动于衷,拚命推销硬件。
迄今国务院仅在去年底公布一份《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遵守,这就是当前外商投资大西部的唯一政策准则。众所周知,政策是灵活的指导原则,可以随时变更,不遵守也毋须负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惩罚,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法制仍欠奉
这份《通知》并非法律,不能当投资贸易的规范,不符合外商的实际要求。外商所要求的,是一整套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三读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上下中外均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任何一方不遵守,均构成违法并要负起民事或刑事责任,而非需要一份初一十五月亮不一样的“政策措施”。
去年十月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关于谈论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情??的报告》中,并没有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中央对制订开发西部法律并不热心和积极。
综观香港代表团访问陕西等西部城市时,虽获热情招待,但当地领导人的发言,并没有把法律制度当作头等重要的项目。尽管其他林林总总的基础设施、农林业及中小企业讲得天花乱坠,但若没有法律先行,没有法律保障,也是建立不起来,更会陷入无止境的纷争中。
没有保障纷争不断
过去建设沿海地区的经验教训正是如此,而最早起步投入西部开荒的港商也有这种感受。例如,五月十八日《明报》报道﹕投资西部八年的港商王敏刚先生指出,西部官员法制观念薄弱,欲在西部投资须做足法律准备。外商十分重视法律环境,偏偏西部缺乏法律保障,外商必然趑趄不前,这一点,中央应有充分认识。
我们希望,今年应有一套开发西部法律出台,以吸引更多外商共同开发。
原载《明报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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