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李莊案判決書紕漏玷污公義

羽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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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從2009年12月12日,律師李莊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慶江北區法院開審;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審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李莊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連頭帶尾,還不到一個月,這起舉世矚目的律師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稱之為「重慶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長。何況,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體稱為「挑燈夜審」——一審庭審從頭天上午9點10分開庭,至第二天凌晨1點多結束,馬不停蹄地連續奮戰了14個小時——的司法壯舉。這一切,都將追隨李莊案的巨大爭議性而被寫入轉型中國的法治史。

先不談李莊案的重重疑點,譬如《刑法》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到底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李莊的「眨眼」是否構成教唆犯罪等,單說重慶江北區法院製作的一審判決書。很遺憾,批捕、立案、庭審等工作之高效,對照這份編號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的判決書品質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個叫「虎頭蛇尾」的成語。

不管是哪一種刑事判決書,第一要求即是要將犯罪事實寫清楚、寫全面。犯罪的諸要素當中,時間、地點務必要精益求精,千萬不可含糊其辭,語意迷離 ——時間至少要精確到年月日,根據時間本身可以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細到小時和分鐘。這是法學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這一點,李莊案的判決書不幸生出了嚴重的紕漏:

判決書說:「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莊引誘程琪作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虛假證言,並要求程琪出庭作證。」其一,犯罪地點到哪裏「躲貓貓」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麼概念呢,依我們通常的理解,這一時間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長。李莊偽造證據,到底在哪一天?這麼關鍵的犯罪情節,連作案的具體時間和地點都搞不清楚,怎能讓被告人低頭認罪,怎能讓公眾信服於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帶說一句,細讀判決書,公訴機關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現「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一茶樓內」、「李莊在某酒店內」等語焉不詳的案情陳述,據說兩位檢察官曾榮獲「重慶市十佳公訴人」、「全國十佳公訴人」的煌煌稱號,怎麼會犯這種低級錯誤?難道其榮耀滲入了大量水分?

除了時間和地點,對於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等,同樣要求判決書之書寫精確、詳盡。不然怎麼區分「情節較輕」、「情節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與「情節特別惡劣」呢?但李莊案的判決書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則有這麼一段:「12月3日,在重慶五洲大酒店,李莊指使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為其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區區一個「賄買警察」,似嫌輕浮,所賄買的警察為何人?如何賄買?最終是否成功?

可以比較這一條:「11月24日,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的逗號茶樓,李莊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偽證,否認龔剛模系保利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者。龔剛華即安排保利員工汪凌、陳進喜、李小琴按照李莊的說法作虛假證言。」——這顯然清晰多了。

走筆至此,忽然想起近年來一起臭名遠揚的葫蘆案。這是一起強姦案,由安徽東至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書曾在網絡流傳,堪稱經典笑話。其第一大漏洞,即與李莊案相似:犯罪時間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讀之下,感覺不像判決,而是小說。如此妄斷,令司法權顏面何存?葫蘆案亙越時空,綿綿不息,重慶與安徽齊飛,江北與東至一色,這本質上是什麼問題?

我將李莊案的判決書轉上博客,隨即有網友留言,問這是不是偽作,是不是上傳者搞錯了。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舉足輕重、引發國人高度關注的一個案件,一審怎麼會有這樣一份不嚴肅、有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且不論李莊案的罪與非罪之爭,僅此判決書,便玷污了那本就稀缺的公義,也可說是付鳴劍等法官司法生涯的一大恥辱。

更別提那些為此案的審理與判決鼓掌叫好的世人。如果只重視結果而忽略了過程,只重視口號而忽略了實質,只重視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靜裁決,可見這麼多年來法治觀念的孜孜啟蒙,還敵不過一種壞的教育對我們頭腦的禁錮。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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