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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績法初審 丙等比率改1%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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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0日電)立法院司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各機關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10年內3次考列丙等者,應辦理資遣或退休。

考試院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的「丙等3%」、「10年累積3次丙等淘汰」等規定,引起部分公務員反彈,希望將考績丙等「比率制」改為「條件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增列優等,考績等級為優、甲、乙、丙、丁5等,90分以上為優等,未達60分為丁等。

在各級考績人數比率部分,初審條文規定,各機關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68%;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 至3%,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1人者,不予進位為整數。各等級考績人數比率每3年檢討1次。

至於年終考績獎懲,初審條文明定,考績優等者給予獎金1.5個月俸給,甲等給予獎金1個月俸給,乙等給予獎金0.5個月俸給。公務員考績拿丙應予輔導改善,第2次丙等須降級或減俸,10年內第3次丙等應辦理資遣或退休。丁等則予免職。

不過,初審通過條文也有功過相抵的規定,考列丙等人員只要10年內拿過1次優等或連續3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銷1次丙等。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將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納入考績法適用對象,司法官考績不列優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85%,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但司法官不適用10年3丙資遣或退休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考績法修正通過後將於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委員會也決議,全案送交院會處理前須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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