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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績法修法 丙等改1%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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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針對考績丙等比例,委員會協商達成共識,通過將考試院原本主張的「丙等3%」,改採浮動機制為「丙等比率1%至3%」。新修正條文預計將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從民國101年元旦起實施。

考績法修正在公務體系爭議不斷,考試院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的「丙等3%」、「10年累積3次丙等淘汰」等原則,遭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反彈,希望將考績丙等「比例制」改為「條件制」。

司委會20日再度審查考績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達成共識,通過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65%;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1人者,不予進位為整數。

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部分,委員會協商達成共識,司法官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85%;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1%至3%。

初審通過條文也有功過相抵的規定,考列丙等人員只要10年內拿過1次優等或連續3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銷1次丙等。

司委會召委呂學樟表示,委員會希望保留各機關評打考績丙等的彈性,明訂考績丙等比率的上限及底限,有助落實各機關主管依法評打考績。

修法條文通過後將從民國101年元旦起實施。不過全案在二讀前,須先送交朝野協商。

關中:尊重立院並研擬配套措施

對於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考試院長關中表示,尊重立法院審議,並感謝立委支持。

他表示,考績法修正之目的,在於健全公務體系,鼓勵公務人員認真工作,熱心服務;合理公平的考績制度,才能推動績效文化,才能落實管理,才能提高政府的效率,才能提升政府的競爭力。
他表示,考試院將全力規劃相關子法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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