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失衡判決將使整個社會付出代價

肖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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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16日訊】夏俊峰案一起始,就折射了近年來一再激化社會衝突的制度性問題,而瀋陽法院去年作出的一審死刑判決,則使已然因趨權而屢遭公眾質疑的司法公正更受質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瀋陽法院是否尊重事實,是否尊重我國刑法已經認可的現代刑法原則?

回溯兩年前發生的這個案子。

當時看到媒體報導,有些事至今印象深刻。案發那天是週六,預報有雨。平日一直跟城管上班錯時出攤的夏俊峰夫婦,這天趁城管休息且天氣不好提早出攤偏偏遭遇城管加班。在小販與城管這對矛盾中,夏俊峰是躲避的一方;想躲沒躲過是因為城管加班,據我對自己所在城市的觀察,城管加班不是有顯貴到來,就是事逢什麼臨時性檢查要對街道「清場」。這種做法既源自取悅於上的官場惡俗,也源自很多市政當局患上的變態潔癖和對冰冷人造秩序的嗜好——這種嗜好的另一面,是對自發秩序的蔑視和對民間自組織能力的敵視,前些年北京有的社區在小販問題上成功的自治實驗被叫停,便是證明之一。

城管被放在馬前卒位置,與小販的生存和相當多中低收入市民低成本及便利的生活之間幾乎形成難解死結。尤其跟小販之間,因事關一方生存、另一方的考核壓力,衝突甚至惡鬥,很難避免。無論死傷的是哪一方,都是制度性挑逗底層互鬥而發生的悲劇。而城管多年來自我角色認知錯位,誤把自己跟小販乃至市民的關係當「管」與「被管」的上下關係,加之跟這種錯位的角色認知難分難解、聞名遐邇的暴力傾向,城管往往是挑起衝突的一方。夏俊峰案同樣如此。城管來了,夏俊峰跑了二十餘米被抓住,煤氣罐被搶,他本人被帶走毆打,他掏出切腸的小刀,導致兩死一傷。

對這樣一個案子,法院的一審判決在關節點上令人生疑。

一是採信作為當事一方的城管的單方面證言。提供證言的城管人員,他們跟死者傷者不是同事就是衝突的直接參與者,其證言在跟衝突另一方不吻合的情況下,可信度至少是要打折扣的。

而法院輕率甚至蠻橫否定的,是有利被告的證言,包括了夏俊峰自述的被打情況,五個目擊證人的證言——他們證明城管搶煤氣罐、抓人、開打。而可以證明夏俊峰被打的物證(那隻掉在路上的鞋)和有他手臂瘀傷的照片,卻不尋常的被忽視了。

法院無視有利被告的證言和物證,用城管方面「沒有重大過錯」的游移說法否定夏俊峰的律師一審時的「激情殺人」辯護。然而,一審判詞中「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過錯」恰恰證明了死者存在過錯,否則,按整個一審判決書否定其他有利被告證詞的決絕風格,斷不會使用這一遊移說法。而「搶煤氣罐」,不僅為夏俊峰的妻子和五個目擊者所證明,也為城管方面的證人證言所證實,即使一審判詞羅列的城管方面證人曹陽的證詞也用了「搶」一詞——「把液化氣罐搶下來放到我們的執法車上」。正是在搶的過程中,夏俊峰一隻鞋的鞋底被城管人員踩掉留在現場。煤氣罐對夏俊峰這樣的小販既是謀生工具也是並非無足輕重的財產,搶人家謀生工具和財產不說是犯罪,起碼也是重大過錯。

判詞中另一關鍵處用了「因故與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因何故?曖昧不明。可是爭執原因對此案來說,特別是對判斷夏俊峰是否激情拔刀甚或正當防衛至關重要,怎能以「因故」兩字搪塞?!

這起案子,在案發起因上,城管是否施暴激發反抗,十分關鍵。城管方面作的不利被告的證言明顯與被告方面以及目擊者證言不同,那麼,法院即使不確認夏俊峰是在被毆打情況下拔刀,至少須對城管證言存疑。這種情況下,根據包含於我國97新刑法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天平應該傾向於被告,排除存疑證言,不予採信。即使97以前有罪推定的老刑法,在新刑法出台前也曾實行疑罪從輕原則。但瀋陽法院悍然作出的死刑判決,讓人不能不聯想起近年諸如城管打死魏文華、太原「10‧30」血案等案件的輕判。

2008年初天門城管打死魏文華,涉案凶手輕判,如果沒記錯,獲刑最高的也就五年。

今年一月開庭的太原「10‧30」血案,半夜襲擊民宅並致人死命,前台行兇者一死緩一無期,而當庭咬出的幕後主使以及演練二人作偽證的警方,法院甚至拒絕追加為被告。

這兩個兇案(及其他不少類似案子),共同點是行兇者背後有公權影子,而無辜受害者遭受的是無妄之災。這兩點跟夏俊峰案形成對比,而判決結果則是涉公身份的行兇者畸輕,底層反抗而致人死命的畸重,傾向很明顯。雖說案發不同省份,但中國不同於美國,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兇案判決也因各州法律在死刑存廢上的不同而相異。中國是在統一的刑法之下,量刑應儘可能平衡,如果量刑一再失衡,而且幾乎都朝人們心照不宣的方向傾斜,死刑利劍高懸於艱苦謀生的底層民眾頭上,那麼,失衡的判決摧毀的決不僅是現行刑法體系的公信力,整個社會將為此付出極為沉重的代價!

201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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