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企業競爭法守則

小蝦米聯合進貨對抗大鯨魚不違法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2011年05月31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膠著多時的《競爭法》終有新進展。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法》內的反競爭協議的執法實務守則,詳細列明哪些行為會被視為違反《競爭法》,圖以此釋除坊間對《競爭法》條文不清的疑慮,當中包括如中小企聯合起來,以較優惠買貨條款對抗市場內的大型公司,將不會被視為違反《競爭法》等。

但對《競爭法》反對聲音最響的總商會立法會代表林健鋒卻指,商會不只擔心法例執行細節,還擔憂訴訟費對中小企影響、罰款太高等多方面問題,政府推出守則亦未完全釋除他們的憂慮。

《星島日報》報導,《競爭法》第一行為守則,主要針對企業間「夾埋」進行某些商業活動,政府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顯示,企業若干犯 12 種行為,都可能被視為違反「第一行為」。

業界一直質疑,若幾個企業老闆,坐低食餐飯,交流一下生意資訊,會否被視為「合謀定價」,守則內提到,一般情形下,當局不反對企業間交流資訊;但如這種資訊交流,會減低或消除企業間競爭的不穩定因素,則可能違法。

守則中舉例,如企業在改變折扣、收費、貿易條件等前,通知同行,可能被視為反競爭;但如價單是直接通告消費者,則是促進競爭行為。

另一個令中小企憂慮的問題,是中小企間聯合以較優惠價錢入貨,會否被視為「夾埋」?守則內表明,如中小企聯合起來,以較優惠買貨條款對抗市場內的大型公司,將不會被視為違反《競爭法》。

但如此類聯合買貨條款,將限制聯盟以外的競爭對手接觸供應商,則另作別論商會、授予會員專業資格的專業團體都會是觸犯《競爭法》的高危機構,守則內訂明,如商會強制要求會員跟從商會的價格條款,則屬違法。

而專業團體以不平等條款,才讓個別人士或企業加入,或以程序開除會員,亦屬違法,而企業間達成鬆散協議,提供競爭法的入場門檻,也可能被競委會檢控。

一向推動《競爭法》的公民黨湯家驊表示,他從來認為實務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政府根本毋須提交樣本,不過有議員認為有需要討論守則內容,他亦認為無不可。

香港立法會自去年 10 月已開始審議《競爭法》,商界及議員一直質疑《競爭法》條文用詞含糊,會令企業誤墮法網,要求提交執法實務守則,當局起初堅持訂立實務守則是將來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不能僭越「競委會」的權力。

隨著反對聲音愈熾,政府終於今年初讓步,承諾推出實務守則的樣本,借議員參考,經五個月的醞釀,昨日終見「守則」真身,但「第二行為守則——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執法指引,相信要在稍後開會討論前,政府才會披露。

相關新聞
小蝦米合爭商機  名店節搶商機
港貿發局指參展商須守國安法
港議員倡重塑深水埗排檔 締造文化旅遊區
港初選案|戴耀廷今開始陳情 辯方倡判2年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