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罪與非罪的界限(2)

上海閘北區維權冤民杜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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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6日訊】中華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經歷了無數的朝代,從原始社會到現在的中共法西斯,都制訂了法律,表面上看沒有甚麼區別,那麼為什麼三皇、五帝、漢唐、康乾,被褒獎為盛世,夏桀、商紂、暴秦、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法律本來是神聖的,任何冒犯和戲弄法律的人都將受到報應,包括統治階級的總代表——皇帝。烽火戲諸侯就是周幽王為博褒姒一笑,戲弄了皇帝為眾諸侯制訂的軍事約定——法律,結果做了階下囚。

開明的皇帝和盛世賢臣,都會嚴格按照法律執法、守法。包拯被喻為青天,不僅當世流傳,而且流芳百世。他們嚴格按照一條治國馭民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民可行官不可行。法有明文規定,民不可行官可行。

我們先以這條標準來衡量中共和我們之間的是非錯罪,即使按照偽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共製造的十萬動拆遷冤民(不包括訪民)被處理的理由是鬧訪,具體表現是什麼呢,無非是穿冤衣、舉冤字、喊冤話,違反了那一條法律?他們都是憲法允許的範疇內進行合理、合法的維權抗爭。

何況都是中共打砸搶燒殺的掠奪性政策,造成長期的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生活來源,無發洩渠道,喊幾句口號絕對是像毛賊東提出的溫良恭儉讓。試問強盜闖進家園,能不奮起保衛嗎?偌大的家園、財產、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被掠奪一空,僅僅罵幾句,那麼容易駕馭的公民被共產黨遇上了,你們是不是要求中國人民被你們欺負到家了還要高呼共產黨萬碎、萬碎、萬萬碎才算是良民?

我們再來看看許正清被判3年徒刑的理由是被監控期間拒絕吃盒飯,中共竊國前後的所有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不吃盒飯可以判刑,許正清作為中國公民,充分享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你們動用國家機器,濫用公權力,以特務和流氓手段綁架和軟禁許正清本身就是違法犯罪,所有實施此犯罪行為的人都應該繩之以法,只不過是法西斯政權的庇護,使所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僅能夠逍遙法外,而且得到重用提拔,最不濟的也能得到經濟上的好處。

每年花在維穩上的費用,超過了軍費開支,這條線上的貪官污吏多如牛毛,其黑洞不比動拆遷黑洞小,即使訪民為了免受暴力傷害,被迫接受監控,其待遇標準也不應該吃盒飯,在失去自由的前提下,強迫訪民吃盒飯就是強迫訪民吃牢飯,你們為了最大化地撈取、瓜分維穩費,千方百計地壓縮監控、軟禁費用,剋扣下來的錢全部進入你們的腰包。曾經有參與截訪的警察恬不知恥地說:「我每年吃喝嫖賭的錢都是接訪民的穩定費,自己的工資、獎金全交給家裡。」靠剋扣訪民的穩定費可以滿足吃喝嫖賭的揮霍,可見其黑洞的巨大。

憲法明文規定我們享受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誰剝奪我們的自由誰就是違反憲法,就是犯罪,中共僅憑一張派出所不具名的告知書,就可以越院翻牆、砸門毀窗私闖民宅實施綁架。

(責任編輯: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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