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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 聲押未准通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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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7日電)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趙麗雲今天表示,她提案修法要求遭聲押嫌犯未獲羈押時,如果案件涉及傷害、家暴、性侵等,相關單位應通知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取得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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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麗雲說,目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羈押之。

她指出,就實務上來說,有部分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並沒有裁准,如果這些被告所犯的罪有被害人,且可能是對被害人身心有重大威脅、直接傷害的犯罪,如性侵、傷害、家暴等罪時,她認為被告聲押未准後,相關單位應該通知被害人。

趙麗雲表示,對此她已經擬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修正草案,依據提案內容,如果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涉及使人受傷、性侵害或家庭暴力,在被告遭聲押卻未獲准時,應通知相關的犯罪被害人,並通知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法律規定的保護措施,讓被害人有做好自身保護的機會。

趙麗雲說,目前提案正在連署,她將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立即提出,並希望能夠儘速修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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