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研擬新股保薦人為招股書準確度擔重責

標籤:

【大紀元2012年02月20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半新股頻出事,保薦人質素也備受批評;消息透露,香港證監會將收緊保薦人監管,爭取 3 月底諮詢公眾,初步擬建議保薦人為招股書的準確度承擔更大責任,以及要求保薦人嚴格分配人手和資源,以防「重量不重質」,為求追逐更多生意和佣金,忽略新股盡職審查的質素。

《星島日報》報導,據了解,香港證監認為保薦人是新股盡職審查的「最終負責人」,故有必要為整個上市保薦程序及招股書可靠性負上更多責任,惟責任範圍應否擴至刑事,以及會否納入 3 月底的諮詢,據悉仍要證監董事局討論,因刑事舉證的門檻非常高,而招股書的監管又關乎《公司條例》修訂,增加了箇中的複雜性。

證監前行政總裁韋奕禮去年離任前指出,證監今年的工作重點,將是全面檢討保薦人的規管架構,例如研究保薦人應否為盡職審查工作負上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消息透露,保薦人規管的檢視工作接近尾聲,證監會正在草擬諮詢文件,爭取本季末出台,這將是新總裁歐達禮上任後的工作「頭炮」。

據了解,證監十分關注保薦人的資源和人手分配問題,擬在這方面引入更多規管,例如要求保薦人管理層設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機制,確保職員不會同一時間身負太多新股保薦工作,亦需妥善備存保薦程序及盡職審查工作的資料等。

此外,保薦人的發牌、專業資格、持續培訓、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等問題,也是證監會的檢討內容。

有熟知監管要求的人士指出,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其實也有空間要求保薦人負刑責,只是舉證難度高。

根據現行要求,保薦人須向港交所 (HK-0388) 簽訂聲明,確認已完成「合理盡職審查」,如證監發現保薦人未有如聲明所言履行任務,便可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4 條有關虛假或誤導聲明的條文,追究保薦人責任。

歐達禮去年 10 月上任後曾表示,本港上市保薦人的質素確是好壞參半,但近年來港上市的企業,與他 2001 年任職證監會時已顯著不同,當年是以大型國企為主,但現在大部分是中小型企業,這等企業的帳目較大企業可能還要複雜和欠缺透明,故保薦人需要做的盡職審查工作,亦更見困難。

再者,市場競爭激烈,有些保薦人同時負責多宗「生意」,這亦會令他們缺乏時間嚴加審查新股。

相關新聞
香港新股集資突破4000億港元
港貿發局指參展商須守國安法
港議員倡重塑深水埗排檔 締造文化旅遊區
港初選案|戴耀廷今開始陳情 辯方倡判2年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