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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阻請安胎假 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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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7日電)對於女性勞工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需求,勞委會今天強調,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平法規定,女性勞工享有安胎休養請假權利,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第一銀行職員王小姐於本週一在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育仁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她在懷孕期間因身體不適請假,卻屢遭主管言詞嘲諷,後因出血無法請安胎假,導致早產;第一銀行回應,王小姐案例是個案,正進行相關調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針對上述情事指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分別都已在民國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安胎休養請假」的規定。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進一步說明,女性勞工只要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雇主若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慧敏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增修女性勞工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的部分,也明定雇主不可以拒絕,且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勞委會表示,第一銀行個案已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查處中,勞委會將加強宣導並強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的申訴機制,督責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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