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8)

盧法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大抓捕和非法拘禁

第二章 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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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31日訊】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大抓捕和非法拘禁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江澤民和中共卻公然踐踏法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凌晨,江羅集團和中共發佈命令,指使公安部門在全國各大城市同時展開對法輪功學員大搜捕行動,逮捕了原「法輪大法研究會」成員和成百上千的法輪功義務輔導員。七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各地聞訊的法輪功修煉者紛紛向當地和北京信訪部門要求停止迫害,都被警方強行驅趕、毆打、非法關押與審訊,在全國各地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30多萬人。

這次抓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直接破壞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關於宗教信仰的規定和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的規定的實施,也破壞了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見前)規定的實施。

非法拘禁的洗腦班

一九九九年「720」以後,江羅集團為鎮壓法功投入大量資金。僅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就一次性撥款42億元供各地建立「轉化」法輪功學員洗腦中心或基地,簡稱「洗腦班」。美其名曰「法制教育中心」或稱「法制學習班」、「法制教育學校」等。

「洗腦班」中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來源是:(1)「610」定名單;(2)在街上臨時綁架的學員;(3)在勞教所、監獄期滿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仍繼續送洗腦班迫害。在洗腦班中,對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可直接送勞教或判刑。在這裡可以對人身實行各種殘酷迫害,甚至被迫害致死。

「洗腦班」不講任何法律程序,沒有任何法律手續,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機構。實際上就是「610」私設的黑監獄。

如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北關徐家莊五十八歲的婦女陳子秀,因去北京上訪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被綁架到濰城政府的「法輪功轉化看管中心」。因其不轉化和不交罰款,城關街道辦的看管人員不斷對其酷刑迫害。二月十九日晚上,陳子秀被帶到行刑室,官員們用棍棒毆打她,並用趕牛的刺棒猛擊她的頭、頸。其它牢房被關押的人聽到擊打和慘叫聲,還聽到陳子秀譴責說:「一旦真相大白,中央會懲罰你們。」但是濰坊的官員說:「中央早告訴我們,為了剷除法輪功,怎麼都不過分。」

毒打進行兩個多小時,當把陳子秀拖回到原來的沒有暖氣、行李,只有一個鋼板床的牢房之後,她已經傷痕累累,神志不清了。第二天,綁架她的人又一次要求她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在又一輪警棍打擊後,她幾乎失去了清醒意識的情況下,還是堅定的搖了搖頭。暴怒的地方官讓陳子秀赤腳在雪地裡跑,但由於她的腿嚴重受傷,不能站立,只能慢慢地爬。她的短短的頭髮上黏著膿和血,她終於昏倒,再也沒有恢復知覺。(《華爾街日報》2000年4月20日)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洗腦班用藥物破壞人的中樞神經的卑鄙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他們先在飲水、飯菜、水果中投放藥物,當發病後再強制輸液。在液體中再放入破壞中樞神經的毒藥,凡是輸入這種藥物的人,會引起各種精神症狀,有的會慢慢死去。如成都勘測設計院水科研究所退休工程師謝德清,因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被本單位保衛處方國富配合府南街道辦、府南派出所綁架到新津洗腦班。因其不轉化監管人員殷得財、包不收、王洪強等人用上述方式暗中投毒,在短短二十多天中,就把身體健康、紅光滿面的謝德清迫害成骨瘦如柴、不成人樣,小便失禁、滴水難嚥,並出現嚴重的心絞痛。為了推脫罪責,於五月二十三日晚,通知本單位方國富將謝德清拉回扔到家中,僅僅四天即含冤離世,時年六十九歲。(《明慧網》2011年3月24日)

全國各地的「洗腦班」多得無法統計,在「洗腦班」被迫害致傷、致殘、致死和精神錯亂的法輪功學員不計其數。這些名曰「法制教育中心」實則是破壞法律實施的黑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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