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奧巴馬豁免(I-601A)?

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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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韓墨紐約編譯報導)從2013年3月4日開始的非法滯留條件豁免(I-601A,俗稱「奧巴馬豁免」),目地是惠及那些沒有簽證偷渡入境、在美國有直係親屬(父母或配偶)的人。申請人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是美國公民,因為601A規定申請人要證明自己的離境會對配偶或父母(美國公民)造成「極度困難」,所以申請人的父母或配偶必須是美國公民。二是601A的申請人應該是無簽證入境的,因為公民的直系親屬若有簽證入境的,可以直接提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

I-601A與245(i)的異同
  
I-601A類似245(i)的延續。在克林頓政府時期,美國政府出台了245(i)。該政策允許沒有合法身份或在美國非法居留的人士,以親屬或勞工的方式申請移民。前提是,申請者必須在2000年12月21日法案簽署當天身在美國,並在2001年4月30日當天或之前提出親屬移民(I-130)或勞工移民(I-140)或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e)申請。在調整身份時,申請人需繳納1, 000美元的罰款,而且不需要到母國面談。245(i)涵蓋的親屬移民包括: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已婚或未婚的子女、兄弟姐妹,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21歲以下)。
  
當然,I-601A雖然可以視為245(i)的延續,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245(i)不需要出境,也不需要證明「極度困難」,而I-601A則兩者都需要。245(i)要求有I-130、I-140或勞工證申請記錄,但601A則沒有這一要求。

I-601A是I-601的改進版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無身份的外國人在美國非法滯留沒有超過半年,出境後再通過合法途徑入境時,領館不會為難他。但是如果非法滯留超過半年,再次申請入境時,將面臨三年不能入境的懲罰,如果非法滯留超過一年,就面臨十年不能入境的懲罰。如果有美國公民為直係親屬申請了I-130並通過以後,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前往領館簽證時,被領館發現有非法滯留超過半年的記錄,就面臨3年或10年不能入境的門檻。I-601就是為了豁免這3年或10年的等待期而出台的。所以,申請I-601時有兩個條件:必須在境外申請,而且已經有符合條件的直係親屬為其申請了I-130並獲批。
  
因為I-601要求出境後再申請,而且出境再申請簽證時也面臨風險,所以一般情況下非法移民不會主動申請I-601,除非是被遞解出境的情況下。I-601A是為了減少出境再申請簽證面臨的風險,以及縮短出境後返美的等待時間,所以允許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內提交豁免申請,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再出境,既可以減少申請不成功的風險,也可以縮短家庭分離的時間。

申請I-601A的關鍵問題
  
I-601A涉及到三個主要的環節:一是申請I-130。這必須由I-601A申請人的直係親屬(美國公民)來完成,可以是申請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來提交。二是在I-130獲批以後,申請人提交I-601A的申請。在提交I-601A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的離境會給配偶或父母造成「極度困境」。三是在I-601A獲批後出境,在境外申請簽證,然後再入境。
  
在整個流程中,有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一是要證明「極度困境」。二是不能有遞解令在身。根據移民局對家庭團聚新規的解釋,有遞解令的是不可以申請I-601A的,不過有律師建議有遞解令在身的人,可以依據這一政策要求開案,開案成功了再申請I-601A。三是存在的風險。申請I-601A的風險是很小的,因為移民局的最終目標是申請人出境後短時間內可以再入境,時間很短的情況下風險也相應變小。但是,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一是申請I-601A的過程中,如果被拒絕了,移民局可能會將申請人放到遞解程序中。二是在I-601A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回母國進行簽證面談時,使領館可能會發現一些在申請I-601A時沒有發現的問題,比如曾經欺騙過美國、有犯罪記錄等,那麼也可能會在出境以後無法立即入境,要申請其他相應的豁免才能入境,再費周折。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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