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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混米銷售可罰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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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令禁止國產米、進口米混合銷售,提高罰鍰為新台幣10萬元到1500萬元。

去年發生山水米糧商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低價進口米混充台灣米銷售案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去年12月廢止糧商登記,並檢討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散裝糧食納入管理,要求散裝糧食應有中文標示品名、產地;此外,考量五穀米、十穀米等混合穀類產品日益增加,「含稻米量50%以上混合穀類」一併納管。

為杜絕混充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建立追蹤機制,規定糧商購進、售出糧食時,進口與國產糧食應分開記錄。一定規模輸入或加工業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相關資料須保存2年,以利回溯追蹤,違者可處3萬元到15萬元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禁止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米銷售,罰鍰由現行3萬元到15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1500萬元,最高罰鍰調高100倍。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包裝、散裝糧食標示如果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相關商品應於3天內下架、1個月內回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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