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有關規定最終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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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其家屬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由於申請人或其家屬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而需要搬到一個新的地方進行治療或申請人必須改變其工作的環境雇主對非移民工人採取報復行為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雇員因捲入涉及雇主非法行為的與雇主的分歧而受到雇主的報復或騷擾

移民局於2016年11月18日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了名為《保持一類、二類和三類優先職業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勞工專案》(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規定的最終文稿。這個期待已久的規定包含了許多有利於職業移民的條款,其目的是通過對現有法規中涉及某些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以便更有利於美國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國工人,它的涉及範圍廣泛,可能惠及人數眾多的職業移民和非移民工作簽證的申請人。此最終規定將於2017年1月17日開始生效。上兩週我曾撰文對此最終規定的部分主要內容和某些具體規定進行了簡單介紹,下面我將繼續就此最終規定的一些其它具體規定的細節向大家進行進一步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最終規定允許某些符合條件的持E-3、 H-1B、 H-1B1、 L-1, 或O-1簽證的高技能外國工人(包括在適用的寬限期(grace period)的此類人員)申請一年的工卡。此類工卡除了某些符合條件的E-3、 H-1B、 H-1B1,、L-1, 或O-1高技能外國工人外還適用於他們的家屬。另外此類工卡在有限的情況下能一年一年地延期。

此類工卡的申請人應當是已獲批准的I-140的申請人並且此申請人由於排期而無法調整身分。另外這些人還需要證明由於特殊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存在需要移民局行使其裁量權頒發工卡。移民局最終規定沒有一個完整的特殊情況的清單但舉出了一些特殊情況的範例,例如申請人或其家屬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雇主對非移民工人採取報復行為,其它對申請人的重大傷害,以及申請人無法工作工作將給雇主造成重大危害(significant disruption to the employer)。移民局雖然沒有逐條列出所有的特殊情況,但提出特殊情況通常是指那些外國工人無法控制的情況才可能進入移民局的考慮之列。下面是一些具體的特殊情況範例的討論。

申請人或其家屬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由於申請人或其家屬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而需要搬到一個新的地方進行治療或申請人必須改變其工作的環境。雇主對非移民工人採取報復行為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雇員因捲入涉及雇主非法行為的與雇主的分歧而受到雇主的報復或騷擾。

其它對申請人的重大傷害的情況包括雇員由於特殊原因(compelling circumstances)而無法延期或維持其身分或轉為其它身分,並且沒有工卡的話雇員會受到重大傷害,例如具有僅適用於某一領域特殊技能的申請人為其美國雇主在一個高科技領域工作多年後該公司突然關門而且申請人能夠證明在其本國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工業,或回國將給申請人及其家屬造成重大困難(significant hardship)。非移民簽證期限即將用盡本身不能構成特殊原因但可能成為特殊原因考慮的因素之一。同樣,丟掉工作本身不能構成特殊原因,但可能成為特殊原因諸多考慮的因素之一。

申請人無法工作工作將給雇主造成重大危害的情況包括由於特殊原因雇員無法延期或維持其身分或轉為其它身分,並且沒有其它方式能使雇員馬上繼續為其雇主工作,而雇員的離去將會給其雇主的工作造成重大中斷。專案工期的推延本身可能不足以證明給雇主造成重大危害,但可以結合其它考慮因素。例如訓練或新聘替代工人的成本或對雇主在市場的聲譽上造成的危害。其它給雇主造成重大危害的範例包括L-1B人員已經開始申請綠卡,但其雇主由於重組而不再符合L-1B的條件,沒有其他管道能使其繼續為該雇主工作

並且沒有L-1B人員的話會雇主的工作會受到重大危害。另一個範例是名額豁免的H-1B人員為其非盈利雇主提供重要的生物醫學研究工作,但後來由於其雇主變成了盈利機構而不再符合H-1B名額豁免的條件。

雖然移民局認為許多評論者提議的一些因素如簽證排期、在美擁有房產、出色的學業成就、失業等就其本身而言還達不到特殊原因的高度,但這些因素可以和其他因素(疾病、雇主報復等)共同考慮。

根據移民局最終規定,用特殊原因申請工卡延期的申請人將繼續符合申請條件如果其移民簽證類別的排期繼續存在,並且其特殊原因繼續存在或其優先日期在遞交工卡延期申請時根據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還有不到一年即到期。如果特殊原因工卡延期的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排期已到,但卻沒有遞交身分調整的申請,那麼此工卡延期的申請將被拒。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1月18日發布的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有關規定的最終稿的部分主要內容的進一步介紹。我將在今後繼續就該規定的其它內容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請關注。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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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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