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當警察需要律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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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17日訊】上一週,一張律師被撕破衣褲走出法庭的照片,在網上流傳,於此同時,又有消息稱,「雷洋案」的5名涉案警察、輔警都聘請了律師。另外一件事情是濟寧市司法局局長涉貪被抓以後,一定要請死磕律師。

中國司法系統的官員、警察在職的時候都積極打壓維權律師,但是遇到了麻煩,卻又希望找這些死磕的維權律師。這些人和律師究竟是一種什麼關係?為什麼警察也會需要律師的時候?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

首先簡單回顧一下這幾個案子,第一個就是「雷洋案」。上個月底,五名涉案警察被立案調查,之前,各方輿論也出現公安、法院方面人員在網路上為這些警察發聲,被人說是警方「報團取暖」,而且還質疑檢察機關的介入,聲援當事警察。這類案子以前並不少,也沒有見到這麼廣泛傳播和得到重視。「雷洋案」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加上開始的時候警方過於自信地造假,所以整個事情的發展就突破了以往的模式。

肇事的警察無論是替罪羊也好,是臨時工也好,還是真正就是他們犯的案,至少從表面上看,已經失去了以往體制公然、肆無忌憚地保護,據悉這些警察都聘請了律師。有「重案組37號」微信從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一位律師獲悉,這位律師已經前往檢察院第四分院,正在辦理手續。這條消息的可信度還是很高的,也就是說,這五名警察確實需要找律師幫助他們打官司。

另一個案子就是剛才講的,6月3日,廣西律師吳良述到南寧青秀區法院立案,結果案子沒立成,卻在法院的信訪室遭到多名法警毆打,褲子都被扯破了,手機也被打壞了。他走出法院以後,照片在網上很快被傳播。事情發生以後,法院對外聲稱,是法警大隊的教導員和一名法警在強制檢察吳良述的手機過程中,雙方發生拉扯,導致吳良述的外褲脫線。後來的調查結果,說是因為整個時間不超過1分鐘,所以不算是毆打。

這件事情震動很大,有近千名中國律師發表聯合聲明,譴責廣西法院、法官和法警的違法行徑,要求當局維護律師職業的基本尊嚴。因為那張照片在網路上傳得太廣,除了律師以外,很多網民也表示對這位律師的支持。

上千名律師發表聯合聲明的情況在以前幾乎沒有聽說過,為什麼有這麼多律師為這件事情發聲呢?我覺得可能性是因為這個案子不是政治敏感案例,只是一件普通的合同糾紛。敏感案例可以躲,普通案例躲都躲不過去,只要你當律師。和敏感案例相比的話,律師引起共鳴而敢於發聲的機會要比較大一些。根據陳建剛律師說,吳良述律師已經受到一些來自司法部門的壓力。這是值得關注的現象。司法部門的壓力,跟我們講的第三個案子有一點關係。

第三個案子是黑龍江的維權律師遲夙生,遲律師談到濟寧市一個倒了台的司法局局長石翠傑因為涉貪腐案被關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他死活往外傳消息,要求遲律師去見他。遲律師去了,問他:「你是多年的司法局長,有很多律師朋友,為什麼不找朋友而找小地方的小律師?」倒台的前司法局局長回答:「那些律師遇到案件,律師管理處隨便一個處長找他談話,他就嚇得不敢辯護了!」也就是說,請了人家也不來,來了也沒有用,所以一定要請死磕律師。至於哪些律師是死磕的,他說自己平時一直很關注。

這三個案子從表面上看,互相之間沒有什麼關連,但總的來說,它確實反映了一種社會現象,或是中國的司法生態。反映了什麼呢?中共的公檢法系統、原來政法委管的這一套專政機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這部分,和律師(這裡主要指被稱為死磕派的維權律師)是完全處在對立面的。所謂「死磕律師」其實就是較真,他們不顧公檢法聯合辦案預定的判決結果,而堅持要根據中共自己制訂的法律在法庭上力爭,就被叫做「死磕」,其實就是這些律師有職業性敬業精神。既然是律師、既然要打官司,當然就要按法律辦,他一頂真就叫做「死磕」。警察當然包括很多,最主要的、我們經常看到的就包括國保、刑警還有法警,他們自認為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認為自己的職業天然就是和死磕律師為敵。像吳良述律師就是其中一例。

另外一個就是「709律師案」,中國去年大肆抓捕律師,第一個被抓的王宇律師,她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被法警拖出法庭扔到街上去,事情就發生在王宇律師被抓的前一個星期。這三個例子都反映了這樣的現象。

至於警察施暴,警察無論是對受害者還是對律師施暴以後,一般情況下,都有國家機器撐腰,一旦出了事情,就會有人出面對受害者或者被認為是可能的麻煩製造者施加壓力。比如這一次,吳良述律師就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壓力。這是一種普遍現象,絕大部分案例會出現這種現象。

但是也會有例外,並不是體制會無條件保護出了事的警察或者法官。哪些情況是例外呢?第一種就是體制內的人被拋棄了,比如反腐當中被打下的政法系統的官員。像第三個案子當中的濟寧市司法局局長,他就是涉貪腐被抓,失去了體制的庇護,他也知道找依附體制的律師沒有用,唯一能幫他的就是被體制認為是敵人的那些死磕律師。他自己是體制內的,對這個問題他比一般人看得要清楚得多。

另一個例外就是「雷洋案」當中的警察,跟濟寧市司法局局長還不一樣,他們犯的案子是體制和個人結合的罪行。他們去抓所謂「嫖娼」之類是體制的問題,但是在這起案件當中他們加進了自己的發揮和個人所犯下的罪行。我們以前討論過「雷洋案」有其特殊之處,今天就不說了。

這一來,使得更高的當局認為,把這些犯案的警察拋出來,可能更符合統治者的利益,從而使得這些警察也就部分失去了體制的庇護。這時候,體制不再保護他們的時候,他們唯一的指望可能也只是律師了。

這幾個案子總的來說,是非常具有諷刺意味的事情。失去體制庇護的政法系統人員,居然他們唯一的救命稻草是他們在體制內致力打壓的維權律師群體,特別是濟寧市司法局局長和雷洋案的警察這兩個案子。

這兩個案子多少有一點不同,我們就先來看「雷洋案」。「雷洋案」被調查的警察都聘請了律師,這種情況以前有沒有?什麼情況下體制會保護犯案的警察?什麼情況下不保護?我覺得多數情況體制會去保護的,以前也一直是保護的。基本上有兩種例外,而這一次,「雷洋案」的警察這兩個例外都撞上了。一種是政策有調整,我們知道從反腐以來,中共的司法機構已經被大張旗鼓地動了手術,這已經是事實,從勞教制度的廢除到政法委的降級,還沒有算上原來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周永康都被抓了。

這時候,可能就需要表現出當局對司法腐敗的零容忍,像「釣魚抓嫖娼」是屬於公安系統常規的司法腐敗,裡面油水太大,所以一些過路人或者是偶爾打抱不平的、敢於去錄像的或者純粹就是倒楣蛋被抓的機率非常高。真正抓到去嫖娼的人機會倒不一定有這麼高。因為要是把嫖娼的人抓完了,油水就沒有了,所以往往抓的還不是真嫖娼的人。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花錢消災,或者是申訴無門,不知道為什麼當時雷洋沒有吃那一套,所以才鬧出這麼大的事情。這是一種,政策可能調整了。

另一種是當局通過對各種情況的分析,確定事件的處理對維持中共的統治有利還是沒有利,利大還是弊大?「雷洋案」就是一例。雷洋是人大碩士研究生。中國的普通大學,我講的不是專業的大學,不是「普通」和「重點」之分,就是教育部系統的大學,這些大學當中,人大是和權力最接近的一所大學。雷洋的個人的特點、職業特點跟他的社會關係所引發的社會輿論和社會壓力,再加上這件事情一開始的時候警方的愚蠢,使得體制要繼續為這幾個小警察背黑鍋變得有害無益。

這種情況下,警察會失去體制的保護,這些警察唯一的希望也只有律師了,而且最好是出了名的死磕律師。當然這個案子的特點決定了體制對這些警察還並非是完全不管,因為這些案子它必須要做到最終的結果不會觸及到中共的統治本身。案件的最終處理是以維護中共為基點,不是以「雷洋案」真相是什麼為基點,因此和體制有關的某些情節可能會被掩蓋。如果是不觸及到體制、不影響到體制的,那警察可能就要自己承擔了,而且有的時候很可能警察要承擔一部分本來該由體制承擔的部分。

至於濟寧市司法局局長的案子,相對來說倒是簡單一些。因為司法局局長貪腐肯定是事實,證據也不會少,所以律師替他在法庭上辯護,可能主要就是證據的可信度、量刑是否適當,相對比起「雷洋案」要簡單很多。

現在的問題是,這些體制內的官員在體制內的時候、當權力在手的時候,他們有沒有認識到自己總有一天也會落到需要維權律師的地步?因而在職的時候,對這些律師履行他們的職業、職責有一定的理解,而且是網開一面,以便給自己留一點後路,這種情況會不會有?這也是一些人希望的。就是說希望通過這些案例讓現在還在體制內有權力的人能夠吸取一下教訓,和維權律師有一點良性的互動。會不會發生?從濟寧司法局局長自己透露的信息來看的話,他本人在位的時候是注意到這一點的。他去關注那些死磕律師,其實就是想到了哪一天他自己會需要,他不可能為別人去關心。但是他關注這些人為自己將來留後路,並不等於他自己在位的時候就會去按照法律去行事,就會去用法律應該的態度去對待那些律師,這個兩者是不一樣的。

以前也有過政法系統的官員被查處的,他們一旦被查處以後,他就是這個系統的外人了。成為外人以後呢,他一般不會對那些還在系統內的官員造成衝擊。當前的情況和以前不同的是,從反腐以來,政法系的官員被體制拋棄已經成了一個常態了,就是說因為量已經很大了,這個就和三年以前、五年以前的情況,偶爾有一些官員被體制拋棄,就不一樣了。仍然在位的他肯定會感受到,因為這個面太廣了,他也會考慮到留後路。

但是他們會不會在行動上就表現出來?比如他們不再主動刁難維權律師,或者不再去主動的過分執行命令,就是上面來一個命令,往往他們執行起來不是說完成任務,而是超額完成任務;或者甚至表現出來是抵制這些命令,會不會這樣呢?應該說會有,但是這些有呢是個人的選擇,他沒有達到體制選擇的程度。不可能是體制造成他們做出這樣的選擇,而是每個個人擔心自己的未來而做出的選擇。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從另外一個角度上來看,在位的這些官員他們基本上是不用操心和職位相關的犯罪,因為畢竟大部分倒臺的官員是在倒臺以後才需要律師的,而不是說在位的時候犯罪,還在體制內的時候就需要律師了。他們不是因為犯罪而倒臺,而是因為倒臺了才把他的罪行揭出來去治罪的。絕大部分政法系統的官員都是對民眾犯了罪的人,但是絕大部分的畢竟到現在還沒有治罪,就是說這個體制它是在保護仍然在體制內的罪犯的。我們指的罪犯就是政法系統的官員,絕大部分,按照中國的法律來說的話,他們其實都是罪犯。

就這點而言的話,王立軍和令完成倒是特別明白人,他們算是吃透了中國司法的精髓,一出事立馬就往美國跑,或者往美國領事館跑,他根本想都不會去想在中國找一個律師去為自己維權的。

這裡就牽涉到另外一個問題了,有人說「雷洋案」發展下去可能會上演一齣雙方律師的大戰,甚至會改變中國維權律師和公檢法之間的關係。就我個人而言,我沒有這麼樂觀,因為中共的司法它的功能並不是維護社會正義,或者伸張社會正義,而是維護中共的統治,簡單的說就是鎮壓功能。警察、檢察官、法官,他不是隨便把自己放在民眾對立面的,而是說一旦他當了警察、檢察官、法官了,他到了這個位置他馬上就明白自己在國家專制機器當中的位置是什麼,就是和民眾對立的。這是制度設計的結果,而不是個人觀念的結果。警察不是說他就是權力自我膨脹就喜歡去抓人了,不是的。是因為他到了那個位置上以後他就明白他這個位置就是去欺壓老百姓的。這些人清楚的很。

從這一點出發的話,中共的整個司法系統從制度,從系統來說的話,它不可能去善待那些死磕的維權律師。所謂「死磕」的話,他磕的是中國自己的法律。公、檢、法、司為什麼會是一家人,而律師不是?當然中共希望最好律師也變到公檢法這邊來,那就少了很多麻煩。中共它不僅是希望,它實際上是有行為的,就是說在設置上,律師是必須自動加入律師協會,而律師協會是放在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下面的,所以是歸公檢法司的司管的,什麼年檢、律師的資格,它都是司法局管的。像劉曉原他這次就沒通過年檢。也就是說是企圖把律師放在一邊的,就是放公檢法在這邊的。

而且事實上也可以說有相當多的律師是在不同程度上被管住了,倒不一定是全部管住了,但是某些案例、某些情況是被管住了。但是因為這個律師職業的性質本身它就是為當事人辯護的,而辯護的依據就是法律。所以說律師他在中國只要是堅守職業道德的,或遲或早總是會和司法當局發生衝突。這裡可以舉個例子,中共迫害法輪功絕大多數對法輪功學員判刑,用的是刑法300條第一款。根據《明慧網》報導2015年,就是去年,全國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是878人,2016年1月份到2月份,後面還沒統計出來,又有112名被非法判刑。

刑法300條第一款是什麼呢?就叫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行的應用在這裡有二個致命點,就是說完全不能應用。第一個,什麼是邪教?由誰以什麼標準來定義?因為按照中共所說的標準的話,在中國所有的組織裡面,唯一一個最符合邪教定義的是中國共產黨自己,它是一絲一毫都不差的。而且由無神論政府來定義正教邪教它也是極其荒唐,所以這是第一個致命弱點。

第二個,如果說是破壞法律實施的話,那麼至少應該指出中共的哪一條法律它的實施被破壞了。這就是律師如果他有敬業精神要完成律師任務的話,第一個要問的就是,你說的是哪一條法律被破壞了?而中共的法庭沒有一次審判,法官能回答這個問題。法官回答不了這個問題,因為沒有哪一條法律被破壞了,它硬把這個法律套到你頭上去。所以法官一被問到這個問題就會惱羞成怒。因此就這條法律來說的話,如果說要破壞法律實施的話,中共的法庭法官就是犯罪主體。

在中共法庭上一辯論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法官總是輸,所以它要就是千方百計刁難律師,要就是把律師趕出法庭,有的甚至是當庭毆打律師。即使說律師把法官駁斥得體無完膚,到判的時候還是按照原來規定的判。因為這個判刑跟法律完全沒有關係,它依據的是內部文件和通知,刑期也是事先定的,法官只是走過場唸一遍而已。

就這條而言的話,中共整個司法系統和敬職敬業的律師必然會發生衝突,只要是有一點點敬業精神的律師,它不和中共的法庭發生衝突是不可能的。中共自己也知道講理講不過律師,所以就制定了很多明的和暗的各種規則來防止出現法庭上辯不過丟臉的情況。比如說不讓律師年檢通過、取消律師執照,或者根本是成批的無理的抓捕律師,就像去年到今年發生的事情。

還有規定了一些完全違反憲法和法律精神的內部規定,比如說接受法輪功案件,或者其它敏感案件,或者是群體事件,必須要有一個申報,就是建立了這個敏感案件申報制度,所有這一切其實都是非法手段。

最近有很多人談到「六四」是中共繞不過去的檻。對,在政治上是這樣;而法輪功問題上是全方位的繞不過檻,就是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都是繞不過去的檻。今天沒有講其它方面,我們只講法律,在法律上,法輪功上問題絕對是中共繞不過去的檻。 因為它不可能說一邊要求律師成為「依法治國」的一部分,但同時又要求律師跟著法官去破壞法律,它不可能同時做到這兩部分。也就是說只要這麼大一個群體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中國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

有人說要爭取每一個個案的公平正義,說個案可以去推動法治建設。這個要看,在一個有法治但是不完善的國家,這也許是對的。但是對於一個自上而下由統治集團執政黨有系統的破壞法律實施,而且用國家機器和宣傳工具去消滅試圖實踐法治的律師和民眾這樣一個社會的話,個案就是個案。當然個案的解決對個案的受害者可能會有一點好處,但是個案不可能對法治有任何幫助,也不可能促進社會正義。

責任編輯: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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