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決策的原則

美國選舉的選舉投票站示意圖。(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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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11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在第二十項立國原則中建國先父們認為:政府需根據絕大多數人的意願行使職能,但需要制定憲法條文來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美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Majority Rule,叫「多數決原則」,又稱「多數統治」。就是說,政府在處理事務或做出決策時,依多數派的意願為之。這就是美國的多數執政。

如果不採用多數決的話,要求全票通過,是不是更好呢?比如說陪審團,就是要求全票過才可以。國父們認為,如果這樣的話,只會讓政府廢掉,因為那太難了,一票可以否決。

那麼,簡單多數合適嗎?是不是要多一點,比如三分之二呢?四分之三呢?比如國會可以用2/3的多數否決總統的否決,3/4的州同意則可以修改憲法。這裡,重大的決定可能行,但做一般的決定這樣就不行,鎖定在一個什麼百分比顯然都不合理。

我們可以反過來看:如果說你要三分之二多數的話,就意味著33個人不同意的話就可以綁架另外66個人的意願,因為它有否決權。你決定要做的事,你達不到66以上的人同意,你就做不成這個事,所以如果你不做簡單多數通過的話,少數就會綁架多數,34個人就會把這事攪黃了。

因此,多數情況下,達到簡單多數就可以了。51%就能過,因為政府要運作,國家要往前走。所以美國政治制度很簡單的一個東西叫做Operate by Majority,即「多數執政」。

既然「多數執政」,那麼如何防範「多數暴力」呢?少數怎麼辦?那麼這個原則的另外一面就是,多數的決定要Reasonable,要合理,這是一點。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少數人的權利不能夠被侵犯。

前面的原則中說了,很多天然權利是憲法所規定的,儘管你多數可以做決定,你的決定就是大家的最終決定,但你的決定不可以傷害基本權利,不可以干預到天然權利,在這一點上,少數人的權利是被保護的。

這裡延伸到的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很多少數族裔,少數的民族也好、人種也好,假如說只有10%的人,那他們怎麼辦?什麼也決定不了?國父的想法就是,剛到美國來的少數族裔,你就是新人,不能強求去和美國公民比平等,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人性不允許新人和舊人之間馬上平等。

但是,少數族裔可以把自己變成多數,新來的人可以通過學習英文、學習美國的制度、文化,儘快把自己變成美國的一員,儘快成為主流、成為多數。這個責任在自己身上,而不在別人身上。這個問題就是這樣來解決的。

這就是簡單的多數人決策,同時保護少數人權利的第二十項立國原則。#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張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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