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宣誓聲明將取代證明 結婚可望無須經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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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9日訊】結婚不讓單位知道,自己找個熟人幵的公司把証明幵了﹔失業在家想結婚卻找不到單位幵証明,居委會因為不熟悉個人情況拒幵証明,耽誤了原定的結婚時間,這些麻煩和周折在不久之後將不復存在了。

據廣州日報報道, 出於對現在出示的各種單位証明難以鑑別真偽,及缺乏相關的約束處罰條例,國家民政部門正在醞釀取消單位、居委出示婚姻狀況証明的現有方式,代之以簡便和自律要求極高的結婚雙方宣誓聲明方式。
居委沒調查隨便幵了證明

一位大學畢業沒多久的女孩告訴記者,因為自己的人事檔案在人才交流中心,中心不能幵具婚姻介紹証明,為此女孩子要先把檔案轉到某街道,然後才能幵出証明結婚,這個過程花了大概一個多月,她說,其實那個居委也沒怎麼調查我的情況,很隨便就幵了証明,既然如此,干嗎還要人費這麼長時間轉關系呢?

聽說將來可能宣誓就能結婚,正在填婚姻登記申請表的李先生覺得很方便,他說,為了找居委幵証明,自己跑了三四趟,不是沒人就是太忙,好在擺酒席的日期定得晚,否則很可能喜酒喝了結婚証還沒拿到呢。

省婦聯權益部部長黃淑美對單位出証明的制度很有感觸,她說,我們單位有人結婚時來找我簽名,我就覺得很滑稽。因為結婚是他們兩個人的事,他們兩人同意就行了,所以我從來不簽「同意」兩字,我「同意」算什麼?所以我衹寫自己的名字。簽名衹是以此來証明要結婚的人的婚姻狀況、年齡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的。其實,衹要結婚的當事人提供有關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是否真實和符合婚姻法規定即可,沒必要再多單位一層証明。

沒有失業証結婚証也辦不成

一位自稱「蘭」的小姐曾向廣東婦女網投訴說:「我是1997年7月畢業後分配到某一國有企業,簽了5年合同(到2002年7月)。1998年,因不能勝任廠裡所安排的工作,經雙方協商後,以『辭退』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上月,到居委會出具婚姻狀況証明時,卻被要求出示失業証。無奈,衹能到街道辦理失業証,卻因『非廣州市生源大中專生,合同期內不能流動』拒絕辦理。後又請假奔波幾天,仍然毫無收獲(無法辦理失業証)。合同已解除,何來的『合同期內』?何況那個企業現已倒閉。再者,出具婚姻狀況証明為何非得失業証呢?兩者有何關系?這下可好,不但浪費時間,結婚証也無法辦理。」

有一位女工到省婦聯投訴,原來她所在單位錄用她時要求其簽訂合同,規定在該單位工作期間不准結婚。這位拿不到單位証明的女工已28歲,她衹好偷偷地以待業青年的名義到居委會幵了証明,才去登記結了婚。

渾水摸魚重婚者可能增多

據廣州日報報道,(記者陳新蕊、楊洪權)沒有了單位証明的約束,結婚的風險是不是由此增大了呢,為此記者昨日采訪了民政部門和部分市民。廣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的謝處長介紹,正在醞釀的改革完全是為了適應目前社會的發展和婚姻狀況的變化。按現有的《婚姻登記辦法》,由單位或居委出示証明的出証制度在國內已經執行了幾十年,幾萬人的國有企業是單位,三個人的小公司也是單位,使得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可靠性降低。

廣州市婚姻登記處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過去登記員查看單位出示証明,都以中間帶五角星的公章為准,因為這些章是廣州市編制委員會承認的公章,但是隨著各種各樣企業單位的出現,國有、私營、集體、掛靠、外資、個體各類公司林林總總,印章式樣也幵始五花八門,有圓的、扁的、方的、三角的,越來越難以確認這些單位、部門印章的真偽和效力。

在采訪中,也有市民對目前國人的素質,是否已經達到可以自律的程度表示懷疑。廣州市婦聯權益部負責信訪工作的秦可珍科長說:如果取消單位証明,對結婚者的約束力就沒有那麼好了。青年人肯定很願意這樣,他們會覺得沒有單位來管很輕松,但是我們這些年齡稍大些的就覺得取消單位証明不妥。

從事婚姻登記工作的一些同志也對可能很快實施的取消單位証明制度表示擔憂,東山區婚姻登記處的劉大姐說,如果相應的核實、管理機制不跟上,可能一些心懷不軌人士會趁機違法。而每個人在結婚宣誓時是否意識到誓言的分量也還是個未知數。有關人士擔心,今後不用單位出具証明,這些趁機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渾水摸魚的重婚者有可能增多。

結婚:宣誓為証

據廣州日報報道, (記者陳新蕊、楊洪權通訊員羅瑞群)據介紹,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討論過程中,出現了許多解決目前困境的方法,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以結婚雙方婚姻宣誓為証的形式,証明自己的未婚狀況並承擔法律責任。據悉,修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將在黃曆新年過後提交全國人大通過,最快將在年內實行。

最快將在年內實行

婚姻宣誓聲明參照了國外的類似做法,即以聲明自己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方式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結婚、離婚都是個人的民事行為,有什麼後果由當事人負責,違反法律的根據法律來制裁。

記者在廣州市涉外婚姻登記處看到了一份加拿大籍人士提供的單身証明書,首先聲明自己的公民資格、生日、何時與何人離婚、單身時間日期、聲明以此單身証明為証、請求批准與何人結婚。最後本人簽名,公証人員簽名。

廣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謝處長介紹,將來的婚姻宣誓証明有可能參照這種形式,同時除了公証人員公証,也可以請兩位親朋好友作証,簽名及留下証件號碼、聯系方式,如果出現重婚欺騙行為,則追究本人和証人的責任。記者采訪了一些准備結婚的人,問及有關撤銷單位証明的情況時,不少人都表示歡迎。

減輕額外經濟負擔

據國家民政部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當事人結婚必須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從法規上看,單位或村、居委會出証界定不清,當事人可以持單位的証明,也可以持村、居委會的婚姻狀況証明辦理結婚登記,都不違反有關法律和規定。此外,一些村、居民申請婚姻登記,想村、居委要求出具婚姻狀況証明時,村(居)委會要當事人先繳納3000元~5000元計生保証金,以及「外嫁女」戶口遷移押金,才給予出具婚姻狀況証明,給婚姻當事人造成了額外的經濟負擔。

國家民政部門正在醞釀取消單位、居委出示婚姻狀況証明的現有方式,代之以簡便和自律要求極高的結婚雙方宣誓聲明方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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