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堅持非營利重製著作權不列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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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11日訊】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今天指出,目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僅將意圖營利的重大重製、販賣、進口盜版行為改列公訴罪,雖然美方要求擴大公訴罪範圍至「非營利但具有商業 規模」部份,但是台灣堅持立場。

至於「暫時性重製」議題,盧文祥說,台灣認為由於雙方意見差距不大,智慧財產局將考量整體環境以及美方要求後,會與行政院會商將美方要求列入修法考量之一。

第四屆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TIFA)第二次工作階層會議今天討論智慧財產權議題,盧文祥擔任這項議題的主談人,他向美方明確表達台灣拒絕將著作權保護期間由著作權人身故後50年延長為70年,也向美方說明非營利重製著作權不列入公訴罪的立場,不過美方在這部份依舊堅持。

盧文祥傍晚在經濟部召開記者會表示,智財局正在修正著作權法草案,包括地下工廠非法重製燒錄盜版光碟、夜市銷售盜版光碟、進口盜版光碟等三類行為,都將改列為刑法公訴罪,罰金大幅提高、而刑度則維持最高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

他說,擴大公訴罪範圍至意圖營利、銷售、進口等三部份就是為了使檢、警、調單位可以全力動員查察盜版行為,讓銷售盜版的情況大幅減少;對常業犯更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美方要求公訴罪範圍進一步擴大到「非營利」、具有商業規模的重製行為,盧文祥說,今天台灣向美方解釋,台灣的檢察官如果連這些大小案件都要主動偵辦,對司法資源造成嚴重的分散與浪費,並不適合,美方已經表示了解,但是仍希望再度擴大公訴罪範圍;他說,這部份智財局將向行政院進一步討論會商。盧文祥進一步解釋,依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達到「商業規模」的侵害著作權法行為才處罰,所謂「商業規模」的定義則將在立法院通過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後,邀集權利人團體、利用人團體、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法界人士共同討論,訂出一個基本雛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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