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隻計人身損害不算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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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2日訊】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來劃分醫療事故。這就說明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是客觀的,是可以檢查、檢測到的,排除了對患者及其親屬的精神損害。

東方網4月21日消息:醫療事故的分級不僅直接涉及對患者的賠償,而且涉及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以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事權劃分。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應當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同時,醫療事故的分級還涉及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行政處罰,如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弔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有關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等內容。因此,劃分醫療事故等級,也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之一。

如何對醫療事故進行等級劃分,劃分醫療事故等級的依據是什麼呢?條例是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來劃分醫療事故的。這裡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醫療事故損害的是“人身”這一客體,這種損害可能是死亡或殘疾,也可能是由於器質性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對於由於醫療事故而導致的患者精神損害,在醫療事故的分級中沒有考慮,因為,精神損害沒有一個客觀的判定標準。但是,醫療事故對患者及其親屬的精神傷害是存在的,雖然在醫療事故劃分的等級中沒有考慮,但是在對患者的賠償中,必須有所體現,因此,在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中,明確了在對患者人身傷害賠償的同時,規定了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即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依據的是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人身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是通過損害的後果來體現的,其標準也是可以制定的。這裡沒有考慮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但是,條例規定了在醫療事故鋻定和賠償中應當明確和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是科學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同時,由於醫療事故等級涉及當事人的相關權益,其劃分的標準應當是由權威部門制定的國家統一標準。所以,具體分級標準應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公布。衛生部作為主管衛生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制定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據此,條例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分級標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條例沒有對醫療事故進行分類,即將醫療事故劃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是賠償,而依照條例的規定,賠償是以損害後果來計算的;二是難以制定客觀準確的標準,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掌握;三是醫療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其損害後果經常是由病情、責任程度、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等原因綜合引起;四是醫患雙方往往對醫療事故的定性存在爭議,影響醫療事故的及時解決。但是條例明確規定鋻定結論中應當包括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這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於醫務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提供了依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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