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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為遏阻廠商違法赴大陸投資,行政院陸委會與經濟部聯手修法,提高企業違法到大陸投資的罰金,並可科以刑責。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這項修法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主導,陸委會完全站在配合的立場。他並呼籲,先前違法到大陸投資的台商應利用新法未上路前儘快補登記。
據中央社十二日報導,根據現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違法到大陸投資被查獲者,可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到五百萬元不等的罰金,並可連續處罰到撤資為止。新修正條文則將罰金更改為五萬元到二千五百萬元不等,並規定可對企業負責人科以有期徒刑。
劉德勳今天在陸委會對媒體說明指出,未來這項修法完成後,政府在處理上將秉持「先行政、後司法」原則,也就是說先處以行政罰 (罰鍰),經一定次數處罰後,如果仍未改正,違法行為者才會面臨刑責。
此外,對於媒體報導,經濟部官員不諱言這項修法是針對晶圓廠一事,劉德勳加以否認,表示這只是一項廣泛的規範,並非單獨針對晶圓業者。但是為避免觸及更嚴格的罰則,劉德勳呼籲,先前違法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應趁著新法上路前趕快向政府補登記。
劉德勳並指出,這種由行政罰進入刑事罰的規定在現行法律中已存在,公平交易法就有類似規定,這種法律安排的目的是為確保行政措施的有效性。
不過,他也強調,採用刑事罰必須相當謹慎,赴大陸投資是一個企業的決定,到底那些人要負擔刑責,因此諸如「行為人」定義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討論、確認。(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