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指十月起給予芬蘭等國民十四天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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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16日訊】外交部今天宣布,將自十月一日起,給予芬蘭及列支敦斯登國民來華十四天免簽證以及三十天落地簽證的待遇。

據中央社9月16日報導外交部表示,為執行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推動台灣觀光旅遊產業,並促進中華民國與芬蘭以及列支敦斯登雙邊實質關係,經審慎評估各項因素後,決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授權,增列芬蘭以及列支敦斯登為台灣免簽證及落地簽證辦法適用國家。

外交部指出,依據相關法令,未來芬蘭及列支敦斯登國民凡持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的護照、已訂妥離境班次的回程機 (船)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的機 (船)票及有效簽證、並經查最近一年來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入國的情形者,入境中華民國十四天以內得免辦簽證,停留三十天以內則可在抵達台灣指定的機場及港口時申請簽證。

至於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的要件,才能適用這項辦法入境台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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