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問答專欄】偷渡來美可否申辦綠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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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訊】問﹕我的丈夫1998年偷渡來美﹐是利用別人名字的護照及簽証入境的﹐海關官員沒有發現﹐我是美國公民﹐現時已有一女﹐我不知我丈夫可不可以申請辦理綠卡身份﹖我聽有些人說我可以辦﹐有些人又說不可以﹐我們最害怕是我丈夫申請時會被移民局抓去﹐不知會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呢﹖

黃桂榮律師答﹕根據移民條例﹐凡未經海關檢查或容許暫時入境的人士﹐一律均不可以在美國國內轉換身份﹐除非移民申請是在二00一年四月卅日前遞交移民局的。你丈夫這種入境方式﹐對移民局來說﹐等同於沒有通過檢查入境﹐因為當時被海關檢查的證件根本不屬於他﹐所以入境者根本不算被檢查過後入境。同時入境者亦很難證明當時入境的確實是他本人﹐因護照及簽証名字均不是真的。(少數移民法庭持不同看法﹐認為既然入境者是通過海關入境的﹐均已被檢查過﹐但這是屬極少數意見)。故此這種入境方式﹐和偷渡無異﹐移民申請需在二00一年四月卅日前做出﹐移民局才會容許申請人在美國轉換身份﹐即所謂245(i)的優惠(另還需付一千元的費用)。不知你是否在這日子前有遞交過移民申請﹐或你丈夫本身有沒有遞交過其他移民或勞工移民申請﹐故此很難知道你丈夫可否通過245(i)條款在美國轉換身份。另外﹐就算轉換身份申請被否決﹐移民局一般只會發出一份通知﹐不會即時在問話時拘留非法身份人士﹐特別是那些親屬移民申請的人士。但這是指一般情況。誰也不能保證移民局不會這樣做﹐特別是那些辦勞工移民的﹐或有被拘留案保﹑驅逐出境命令或犯罪記錄的人士﹐移民局也有可能會採取即時行動﹐拘留問話被拒的人士。現時移民政策嚴厲﹐若明知轉換身份申請會有很大機會被拒﹐要不要前往接受移民問話﹐干冒會有被抓的風險﹐每件案件當事人情況不同﹐就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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