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荊棘編成的王冠

李建強律師訪談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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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本文由李建強律師提供﹐原載中國律師報﹐時間約在1997-1998年間﹐記者:純子。

  李建強是大陸執業律師,近年來在刑事辯護案件滑坡的情況下,他把自己的業務專業定位在刑事辯護上,每年都辦大量刑事案件,經過他和他的同事辯護,有幾十名刑事被告人無罪釋放,重獲自由。上百名被告人被從輕減輕處罰,獲得緩刑。他所在的律師所因此聲譽鵲起。前不久,他接受了記者專訪。

  記者:李律師,據我所知,近幾年來,我市的刑事辯護並不景氣,很多律師都願意辦經濟、金融、房地產等案件,很少有人專門辦刑事辯護案件,而您為甚麼把自己的專業定位在刑事辯護上?

  李:刑事辯護有風險,有難度,特別是新的《刑法》和《刑訴法》施行以來,全國每年都有因刑辯而被捕入獄的律師,這既有律師個人的因素,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的因素。我個人認為,這是社會轉型時期推進法治化進程必須付出的代價。刑事辯護是律師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個法治化的社會沒有刑辯律師是不可想像的,大家都不做,只好我來做,總得有人下地獄吧。

  記者:您剛才談到刑事辯護難度加大,風險加大,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李:新《刑訴法》施行以後,與原來的刑訴法相比,可以說律師的作用加強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難度加大了,而且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許多。

  首先,調查取證的難度加大了。新的刑訴法規定,被調查的對象可以不作證,我們必須征的調查對象的同意才能取證。這種拒絕權原來是沒有的,這一次明確規定了,這對於我們刑辯律師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瞭解案情的難度加大了,過去雖然介入時間晚,但我們可以在法院閱到全部的證據材料,可以仔細研究,從卷宗中發現問題。現在根據新的刑訴法的規定,公訴機關給法院材料比較簡單,許多關健的內容和證據他們不一定附卷,這樣,對律師來講,就不能夠只憑卷宗來瞭解案情。

  第三,風險加大了,新的刑訴法規定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如果有誘證等其它製造偽證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新的《刑法》又進一步規定了律師妨害證據罪。而實際上,律師是否涉嫌偽證裁判權完全在公訴機關一方,這就好比說相對雙方,其中一方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很難會有公正的結果。新的《刑法》、《刑訴法》實施短短幾年,全國就有幾十名律師被抓,絕大多數最終被證明無罪。

  記者:面對新的問題,刑辯律師應該如何應對?他們的觀念以及工作方式應該有哪些轉變呢?

  李:在觀念上,刑辯律師絕對不能像辦民事、經濟案件一樣去辦刑案,在民事、經濟案件中,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言人,律師的行為最終要由當事人來承擔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的地位是獨立的,不能因為拿了辯護費,就不遺餘力地為當事人開脫罪責,那樣做,很可能要把自己繞進去。尤其是在新的《刑法》和《刑訴法》實施以後,刑辯律師的作用大了,就更應當意識到這個現實,更慎重地、更穩妥地、更負責地、更嚴格地做好我們的工作。

  記者:不少讀者寫信問我們,有的被告人明明是有罪的,連旁聽的老百姓都看得出來,而律師卻偏偏做無罪辯護,這與律師刑辯應當忠實於事實和法律是否矛盾呢?

  李:這裡有一個認識問題。有的被告人事實上是有罪的,但法庭上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有罪,就只能宣告他無罪。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老百姓認定一個人有罪,是憑生活經驗做出的事實判斷,雖然這種判斷往往是正確的,但法庭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有經過法律程序認可的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支持,這樣就更客觀、更公正。

  記者:一個人明明殺了人,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就認定他無罪,這樣豈不要放縱犯罪?

  李:確實如此。這是個世界性難題。我們都還記得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幾乎所有的美國人都認為是辛普森殺了自己的前妻,但大多數的美國人卻又認為法庭宣告辛普森無罪是公正的。因為法庭上的指控證據出現了問題,警察搜查時沒有搜查令,所獲證據是非法的,不能採用,再就是被認為是辛普森做案時戴的血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硬是戴不進去。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即是明明知道辛普森殺了人也只能宣告他無罪。

  記者:你剛才提到無罪推定,無罪推定的價值理念是甚麼?我們為甚麼要搞無罪推定?

  李:無罪推定的理論基礎是唯物主義認識論,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而犯罪是已經過去了的一種客觀過程,這就只能通過主觀認識去恢復事實,這種恢復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復原,而不是完全重現。無罪推定就是假設所有的人都是無罪的,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有罪。這一規則的價值理念是「國家不能為非」,國家是社會理性的代表,至少在理論上不允許以國家名義做出錯誤判決。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錯誤的判決有甚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錯誤的判決污染的卻是水源。」這就要求在認定犯罪的制度設計上儘可能地趨向嚴格、準確,有九十九個有罪證據,但只有一個無罪證據,也應認定無罪。有人說這叫「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判一個。」

  記者:這種制度設計的價值理念是對人權的保護,但這只是被告人的人權,但被害人的人權保護又如何體現呢?

  李:這是個悖論。也是各國法學家苦苦思索,至今不得解決的問題,但隨著科技的高度發展,刑事偵查水平的提高,警察、公訴人、法官業務素質的提高,這個問題會得到緩解,但要徹底解決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又涉及到上面提到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問題。

  記者:最近,「沉默權」成了各類報刊爭論的焦點,你能談談嗎?

  李:好。沉默權簡單地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機關訊問時可以保持沉默,法律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其罪。沉默權首先產生於美國,後來成為世界上一些主要法治國家的司法原則。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不法》沒有規定沉默權,但我國已經簽字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4條規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相信不會太久,刑訴法修改時會加上有關沉默權的內容。

  記者:為甚麼要規定沉默權呢?犯罪嫌疑人都沉默了,破獲罪案豈不更加困難?

  李:你提的問題是大多數人反對規定沉默權的理由,但這只是從破案的角度提出的功利性的理由,而沉默權實際上是一種人權,它的哲學根據是人不能自己反對自己,你讓一個人自證其罪,實際上違背了他的人性。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理念是以人為本,尊重人性。保護人權的價值顯然要高於破案的價值。

  記者:您對刑事法律真可謂癡心不改。好,謝謝你接受專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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