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外國贈予(FOREIGN G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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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稅務專欄給您介紹獲得外國贈予(FOREIGN GIFT)以後的稅務問題。

雖然機遇不多﹐但也有可能你的外國親友突然贈予你一筆錢或一筆遺產。在高興之余﹐請不要忘記你還有稅務報告義務。稅法規定﹐美國人或居民在一年中接受外國的贈予和遺產超過$11,000﹐雖然不用繳稅﹐但應報告國稅局。

贈予人無償的出於感情的把資產轉給受贈人叫贈予。稅務上所說的贈予不包括符合條件的教育經費和醫療捐助﹐不包括已經報告國稅局的外國信托的分配。也不包括低於$11,000的小額贈予。

如果受贈人在一年內收到超過總數為$11,000以上的外國贈予﹐應報告給國稅局。比如受贈人兩次收到外國贈予﹐每次$6,000﹐共$12,000應報告外國贈予。

稅局報告制度要求嚴格﹐即使外國贈予人已在外國繳了贈予稅﹐贈予財產也不是美國財產。只要受贈人是美國人就要報告受贈。如果你沒有及時報告國稅局每月罰款為贈予品的5%﹐。如果不是故意不報﹐最高罰款額不超出贈予品價值的25%。嚴重的情況為贈予人與受贈人均無報告﹐贈予人與受贈人的罰款分別為25%﹐如贈予品的稅率為50%﹐加起來共為100%﹐整個贈予的價值就被稅吞掉了。

外國贈予受贈人用3520表報告(外國委託和外國禮品年度報告表)受贈。報告內容如下。
收到每年贈品要每年報告。稅局用報告來決定是外國贈品還是外國收入。報告表要說明贈予人是外國個人﹐公司﹐遺產(ESTATE)﹐外國贈予人是真正贈予人還是中間聯絡人。贈品是什麼﹖

報告表不要求贈予人個人的姓名﹐但要是公司﹐應寫明公司名稱﹐報告表只要求報告收到的是贈予而不是承諾。外國信托的分配無須報告。贈予給有美國的受益人信托不須報告。受贈人應報告受贈品的名細。超出$5,000個人捐贈應單列。但不必披露姓名。不同公司的贈予應單列。

報告舉例﹐如王先生是美國公民與李女士結婚。李女士是加拿大公民﹐李太太有三個兄弟﹐李大﹐李二﹐李三﹐王先生接受李家贈予共$142,000。 $90,000來自李女士﹐$40,000來自李大﹐$8,000來自李二﹐$4,000來自李三。王先生應把李女士﹐李大﹐李二﹐的贈品數目分列﹐因為總贈品超過$11,000﹐而李三的贈予少不用分列。

又如張女士是美國人﹐與趙先生外國人結婚。趙先生是外國公司負責人﹐擁有100%的股份。趙先生以個人名義送給張女士$8,000。因為接受外國禮品贈額超過免報額。而張女士又知趙先生公司和個人是有關的。張女士應分列出公司和個人贈品數額。公司應署名。個人不用署名。

這種報告制度﹐有利於稅局及時檢查來自外國的贈予。如果有外國大量的錢存入美國人的銀行帳戶人。稅局須檢查這筆錢贈予還是收入﹐防止有人把收入當作贈予來逃稅。防止受贈人實際是贈予者。

報告制度不適於外國人在美國接受外國人的贈予。如﹐有一人的兒子在美國﹐2002年不是永久居民﹐2003年才成為居民。2002年接受$1,000,000外國贈予﹐他不須報告這筆贈予。而如果美國人即使在境外接受外國人贈予﹐應報告。

外國人在美國贈予﹐而贈予品的來源為美國﹐年贈予又超過$11,000﹐超出部份應上禮品稅。美國與澳大利亞﹐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日本﹐瑞典﹐英國有贈予稅務協定。美國人在這幾國繳了禮品稅後可以抵減美國的贈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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