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明星推銷假藥 央視張俊以再爆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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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20日訊】連日來,天津市某區有線電視臺正在播放一種名爲“生命之星”的男性專用藥品廣告。該廣告用語極其露骨,廣告中宣傳療效、推薦産品的皆是著名影視歌明星,甚至是造詣很深的藝術家。

  據中華網2月19日報道,這則由吉林省四平制藥廠生産的名爲“生命之星”膠囊的男性專用藥品的廣告,在十幾分鐘裏,先後出現了影星溫兆倫,著名歌唱家李雙江、夢鴿夫婦,青年歌唱演員付笛聲、任靜夫婦,影視演員王璐瑤等的形象和道白。

  廣告中的明星都以患者或患者家屬的身份爲此藥做宣傳,無一例外地讚揚該産品“效果良好”。其中,露骨的廣告用語比比皆是,如“我先生吃了生命之星,讓我覺得……”“曾與多名影星傳出緋聞的王璐瑤女士……”“我老公以前根本不行……吃了生命之星……”等。

  這種男性專用藥品到底是何方神聖,能請來這些名人面對攝像機,甘願用自己的私生活爲它做宣傳?帶著這些疑問,記者曆盡周折找到了幾位涉及此廣告的明星,然而得到的回答卻讓記者大吃一驚。

  記者撥通了李雙江的電話,李雙江忿忿然說道:“一個月前就聽說,電視臺在播我們夫婦的廣告,我可以向你說明的是,我們沒有參加這個廣告的拍攝,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廣告。”當記者問到電視中的影像是如何被錄製時,李雙江稱,他們經常參加一些社會活動,可能是某次活動的錄影帶進行了後期製作,具體情況不得而知。

  付笛聲告訴記者,這件事他在幾個月以前就有所耳聞。他表示,這件事他將通過公司進行解決,但是目前還不方便對此事發表任何看法。

  王璐瑤則非常憤怒:“我本人絕對沒有參加過這樣的廣告拍攝,對方和我也絕對沒有任何合同。”

  2月14日,記者按照電視上提供的熱線電話,打到了銷售“生命之星”的天津辦事處,一位帶有明顯東北口音的女士告訴記者:“我們辦事處是不對外的,如果你想買這種藥,可以到我介紹的藥店去買,有問題售貨員就可以給你解答。”

  記者按照辦事處提供的購藥地點,來到了河西區南樓附近的一家藥店。在一個裝滿各式保健品的櫃檯裏,擺放著兩盒“生命之星”的樣品盒,內附的說明書上赫然標有“天然男哥”字樣,盒上主要成分一欄裏寫著人參、首烏、茯苓、當歸、黃芪等,主治一欄裏明確標注該産品“主治生殖系統發育不良”。

  記者按照藥盒上的生産企業名稱與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藥廠取得聯繫,據一位工作人員稱,該藥廠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生産“生命之星”了。記者這才注意到藥盒上的藥品生産日期是2002年的2月18日。

  隨後,記者問他是否知道衆多明星給該藥做廣告的緣由,他說:“聽說北京有一位一腳踏在生意圈、一腳踩在演藝圈的‘名人’與我們廠合作,使我們廠成了北京生命之星科技醫藥集團的一個子廠,這位名人找來了許多朋友爲這個藥做廣告。廠裏也有人說,是這位名人想辦法搞來明星的錄影,然後做的後期製作,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2月15日,記者按照這家公司在北京114查號臺登記的地址來到了距奧林匹克中心不遠的吉林大廈。按照服務員的指點,記者找到了生命之星廣告公司,看到所有的房間門全部被貼上了白色的封條,上面寫著“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封”,封條上鮮紅的印章上印有“北京生命之星廣告有限公司”。記者發現在14個被封條封住的房間中,有一間似乎在被封之後還有人進出過,於是記者上前仔細觀看,不成想在門縫中居然發現了“生命之星”膠囊的宣傳單。

  據知情人透露,“生命之星”的名號只能代表這家公司的一部分經營專案,該公司另有一個名號,即“鄭泰集團”,該集團董事長是一位公衆熟悉的知名人物——“詞壇怪才”張俊以。不久前刚刚爆出他利用编造歌坛新人的悲惨身世为自己赚取名誉的丑闻。

  在記者離開這家公司之前,公司辦公室的電話曾經不止一次地響起。記者看到,在公司前臺上堆著一些尚未拆封的從全國各地發來的信件,收信人一欄均寫有“生命之星科技公司”字樣,其中一大部分來自銀行,還有一些就是直接寄給張俊以本人的。

  記者再次撥打了四平市塔山制藥廠的電話,接電話的一位元女士向記者證實四平市塔山制藥廠就是原鄭泰集團旗下的一個生産廠,“生命之星”膠囊確實是其産品之一,張俊以確實曾與該制藥廠合作,另外吉林省臨江制藥廠也曾生産“生命之星”膠囊,但兩廠半年前就均已停産,市場上銷售的都是庫存産品。

  記者從國家藥監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得到的詳細資料表明,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藥廠和臨江制藥廠在張俊以公司旗下時曾多次被“請”上兩局要求各地嚴查虛假廣告的“黑名單”。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處的有關資料顯示,天津市藥監局去年一年先後吊銷了31個藥品的廣告文號,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藥廠的“生命之星”膠囊就位列其中。

  天津市圓通律師事務所的馮健對記者說:“根據目前所掌握的情況來看,這明顯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侵權行爲,總體上侵犯了人格權,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首先,這個廣告的播出違反了《廣告法》。其次,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如果廣告拍攝方是有意行爲,經公安機關確認後,將構成侮辱和誹謗罪。” (王志輝 杜建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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