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為劉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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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訊】轟動全國的沈陽黑社會頭領劉涌死刑案8月15日被遼宁省高院改判死緩。据稱,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陳興良等十几位一流法學家的一份《沈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是導致劉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陳興良教授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劉涌案改判是為了保障人權。

  據千龍网9月1日報道﹐很多人對改判提出了質疑,為劉涌死刑改為死緩說話甚至叫好的陳興良教授等人成了人們質疑此案時議論甚至“攻擊”的焦點,有人還在网上鼓動北大學生以后不要再听陳興良教授的課……

  眾多媒體質疑“終審”

  2002年4月17日,劉涌、宋健飛被遼宁省鐵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障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坏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一審判處死刑。

  1年零4個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劉涌被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但以“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為由,將一審被判處死刑的首犯劉涌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宋健飛則維持原判﹐死刑。

  判決結果出來后,輿論嘩然,《外灘畫報》發表李曙明的評論認為,“作為首要分子的劉涌,應該對集團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飛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從二人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看,劉涌無疑主觀惡性更深,社會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飛‘上路’,很難讓人理解。”

  李曙明的評論直指遼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劉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給誰用?”李曙明認為,遼宁高院的判決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北京青年報》8月28日報道說,劉涌為什么被從輕發落,是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發問的,代替公眾提問的這個任務無疑落到了媒體的身上。這是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是對司法審判所進行的必要監督。劉涌改判性質極為嚴重,對待這樣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使用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等很不嚴密的說法,在接受媒體的采訪時,也始終沒有從法律的立場給出權威解釋,因而,關于劉涌案件的种种猜測就始終未能平息。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觀上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導致了人們對審判公正性的怀疑。

  青島早報綜合《中國青年報》的報道表示,也許遼宁高院對此案的判決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种依据在与國家安全無涉的情況下,必須向公眾作出交待。遼宁高院也有義務對所謂的“本案的案性和實際情況”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釋。

  面對媒體的質疑,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教授在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劉涌案改判是為了保障人權。”

  “改判是為了保障人權”?

  “根据有關證据,在劉涌案件中有刑訊逼供的可能。在這种情況下,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較穩妥的做法。”陳興良教授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种改判是無可挑剔的。刑訊逼供的害處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辦案人員認為刑訊逼供是打擊犯罪的有效辦法,但實際上,其常常會對打擊犯罪形成障礙。在此案中,如果真的是因為刑訊逼供而讓劉涌“逃過一劫”,就是明證。

  “刑訊逼供行為是和現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馳的,沒有將涉案嫌疑人當作一個人,一個和其他人一樣有著尊嚴和做人權利的人,而是當作一個客體,一個可以取得證据的途徑和工具,這是對刑訊逼供在司法上必須加以徹底否定的根本理由。”陳興良說,一個社會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現在保護好每一個好人和守法人的權利,還表現在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權利的保護上。一個法治社會應該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陳興良教授的言論一石激起千重浪,受到來自社會各界的質疑。

  北大教授為改判說話受“責難”

  8月31日,一位叫王大煙袋的网友在新華网發展論壇發出帖子,鼓動“北大的學生請來簽名:拒絕再听陳興良的課”,這是他列舉的有關媒體對陳興良教授的采訪和陳興良教授的一些言論:

  “我們現在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想象得有多么嚴重,實際在我國《憲法》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最高只能判10年,并不是很嚴重的罪”、“河北這個案件承德中院從來沒有認定有刑訊逼供,二審法院也沒有直接認定有刑訊逼供,案件操作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對證据采信的程度問題,這樣的案件到了美國可能判無罪,不是判死緩的問題。遼宁高院的改判只是折中考慮到各种因素,考慮到社會接受程度不得已的做法。”

  “拒絕再听陳興良的課”號召一出,一時間,跟貼熱烈,有贊成有反對。网友夜半扶琴9月1日說,該怎么樣就怎么樣,重證据第一。因為,正常情況下,證人作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前面證實,后面翻供,必有一假,重證据不重口供就是防范這一著。再加上“教授”們的“上層疏通”,這是極可疑的關聯現象。

  “若有證据表明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證人翻供,無證据表明劉涌有罪,那么就請釋放劉涌,嚴懲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若有證据表明劉涌當死,也有證据表明刑訊逼了供,則當判劉涌死,再判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网友另一思考、華胥也說,如果存在刑詢逼供,那應改判事實。既然事實未作改判,量刑改判又何來依据?可是偏偏不是這樣,改判了!

  然而,一些法學專家認為,信息不透明才是改判受質疑的主要原因。“法院的判決除了要充分地說明它的結論以外,還要向社會公眾充分地說明判決的理由和相關的信息。”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今天的法治社會,已經不容許那种任意的、專橫的、武斷的判決書的存在。華東政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張海斌認為,在走向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一份陽光下的判決書,一份有著嚴密論證、詳盡說理的判決書,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徹的判決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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