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給饒趙案支招:雙方可申請新的筆跡鑒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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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訊】 (據中華网10月25日報道)10月15日上午,北京海淀區法院向“饒趙案”的雙方當事人公布了趙忠祥申請筆跡鑒定的結果,鑒定机關最終認為筆跡“不具備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
  
  那么,到底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達到鑒定的標准?“饒趙案”下一步的走向又當如何呢?
  
  今天上午,全國司法鑒定机构中唯一通過計量認證的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主任楊春松針對“饒趙案”筆跡鑒定的爭議,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在對筆跡鑒定的過程和結論進行分析后,楊春松稱饒穎和趙忠祥雙方都可以申請委托新的鑒定机构。
  
  鑒定樣本數量尚無統一標准
  
  鑒定結論表明,由于趙忠祥提供的樣本筆跡和檢材筆跡相同的數量較少,且缺乏与檢材筆跡同期的樣本筆跡,使筆跡特征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評估,不具備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那么,到底達到哪個數量才能達到相應的標准呢?
  
  楊春松告訴記者,樣本筆跡的數量并沒有一個明确的規定,在實踐中,要求是同期樣本越多越好,但提供樣本少的話鑒定就不好說了,主要看樣本和檢材的一致性。
  
  如果說他的簽名沒有什么變化,樣本簽名也很正常,而且書寫的方式和速度都是一樣的話是可以鑒定的。
  
  楊主任說,樣本是不是達到一定的數量才可以鑒定,這里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和硬性的規定。
  
  同期樣本鑒定最好同年同月
  
  饒穎的律師告訴記者,鑒定机构指出缺乏同期樣本。其實在趙忠祥提供的14份樣本中,只有一份是趙忠祥1995年的簽名,其他都集中在2000年到2004年,而趙忠祥的欠條是在2002年簽字的,那么其前后兩年的簽名都應該算得上是同期樣本。
  
  楊主任告訴記者,關于同期樣本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實踐中所謂的同期就是指同年同月。鑒定人最好能提供2002年的筆跡,而且越多越好,使樣本充分。在量和穩定性上都比較好的情況下就可以鑒定。
  
  得出鑒定結論要視客觀情況
  
  在雙方“千呼万喚”之后,得到的卻是“就現有的樣本,無法對欠條真偽作出結論”的結果。那么,這樣的結論是否合情合理呢?
  
  楊主任告訴記者,這樣的結論是鑒定人員根据客觀情況而定的。鑒定机构都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比如說某一筆畫的特征在樣本里面根本找不到,對鑒定人員來講鑒定就有些難度了。
  
  他同時指出,如果樣本准備充分的話,檢材所反映的特征,所有的筆畫都能在樣本里找到相應的,就可以作肯定的結論。但楊主任坦言應視“饒趙案”的具體案情而定。
  
  饒趙雙方可提更換鑒定机构
  
  10月18日,饒穎和趙忠祥的律師均來到海淀法院,就他們拿到的這份沒有結論的“鑒定意見書”提出异議。趙忠祥的律師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机關對欠條繼續鑒定,直到得出一個結論。走到了這一步饒趙雙方是否可以繼續鑒定或者選擇其他鑒定机构來鑒定?
  
  楊主任告訴記者,這兩种方式都可以。雙方可以多提供2002年樣本,要求复合鑒定一下,也可以更換鑒定机构,自己找鑒定机构或共同委托一家机构來鑒定,如果雙方對委托的鑒定机构達不成一致的話,由人民法院來裁定。(文/記者 孫慧麗)
  
  趙忠祥筆跡鑒定事件過程
  
  2004年4月15日 饒穎以人身損害及欠款糾紛在丰台區法院起訴趙忠祥。
  
  5月13日 丰台區法院將欠款案移送海淀區法院。
  
  6月21日 海淀區法院要求饒穎出示欠條原件。
  
  7月26日 饒趙欠款案在法院首次開庭。饒穎出具欠條原件。
  
  8月5日 法院告知饒穎將把欠條送至指派鑒定机构(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檢驗。
  
  8月6日、8月27日 法院兩次將欠條和材料送檢。
  
  8月9日 饒穎對筆跡鑒定程序提交异議書。
  
  9月4日 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文件檢驗意見書。
  
  10月15日 法院向雙方當事人宣布,筆跡鑒定無法得出結論。
  
  筆跡鑒定
  
  筆跡鑒定就是通過分析比較檢材筆跡与供鑒定人的樣本筆跡,确定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從而根据習慣體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認檢材筆跡的書寫人,為司法活動提供有力的依据。
  
  (法制晚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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