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被刑訊逼供致死 75歲老太申冤被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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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讀者投書)江蘇省沛縣沛城鎮75歲的孟召英老太太,只因為外甥女張廣雲被民警刑詢逼供致死一案申冤上訪,被非法迫害關進大牢,判刑二年。

老太太要清白、要人權、要恢復名譽!請新聞媒體予以關注!!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孟召英,女,1938年6月出生,漢族,文盲,退休工人,住:江蘇省沛縣沛城鎮濱河小區12號樓二單元一層。

訴訟請求:
1、要求再審。通過再審查清事實真相,撤銷[1997]沛刑初字第98號沛縣法院初審刑事判決書;[1997]徐行經字第201叫徐州中級法院刑事終審裁定書。
2、恢復申請人名譽;賠償申請人因判刑、服刑所受的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98號判決與終審201號判決均認定申請人犯有兩條擾亂社會秩序罪。法院認定「被告人孟召英於1996年1月在得知沛縣鹿樓派出所民警主建國、聯防隊員鹿守先因刑訊逼供致被審查人張廣雲死亡,鹿樓鎮邱莊部份村民到縣城非法遊行後,多次主動到鹿樓鎮邱莊村邱兆法家中,鼓動其家人上告並多次帶其家人到沛縣信訪局等機關吵鬧,涉嫌人員均被依法處理後,被告人孟召英又於同年6月5日上午帶領邱家的人到信訪局,對在場群眾發表演講、辱罵派出所辦案人員,散佈不實之詞,煽動部份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引起100餘人圍觀,使全局工作人員上午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很壞影響」。就這一條「認定」申請人申述如下:

1、1996年6月5日是沛縣領導在信訪局接待來訪人員的接待日,據信訪局當時局長閔居恩證詞,當日億陪同縣領導接待來訪者,未聽清外面說甚麼。,後來縣領導也接待了邱家的人。判決書認定「使全局工作人員上午無法正常工作」完全是虛構,應予推倒。

2、判決書認定:1996年1月,沛縣鹿樓派出所民警主建國、聯防隊員鹿守先因刑訊逼供致被審查人張廣雲死亡。這是一個人命大案,遲遲不調查處理,應屬瀆職行為,引發一些不滿也屬正常。「鹿樓鎮邱莊村部份村民到縣城非法遊行後,(孟召英)多次主動到鹿樓鎮邱莊村邱兆法家中鼓動其家人上告,並多次帶其家人到沛縣信訪局等機關吵罵。」既然判決書認定「邱莊村部份村民到縣城非法遊行」為「非法」。孟召英是在得知「非法遊行」之後,而鼓動受害夫家人上告或上訪走合法訴訟之路,討個說法,本是正道,絕不是犯罪!當70高齡的孟召英從服刑的農場刑滿釋放後得知張廣雲命案已獲公安機關賠償而終結時,內心雖然快慰,但面對自己為此案奔走而投入勞改的黑色幽默時,一絲苦澀油然而生,因此吶喊:還我清白!

3、一證數用。在判決書認定申請人的兩條罪狀中,均有「對在場群眾發表演講」和「趁機發表演講」的犯罪事實,但兩次演講均未提供現場聽「演講」的聽眾的證詞,即使有一個聽眾聽到了演講並大體敘述出「演講」的內容,倒也能盍個大面。況且申請人孟召英生於1938年6月20日,案發在1996年6月和8月,時年近六旬,且體弱多病,又是文盲,居然能面群眾發表演講,而且在6月5日一個上午竟發表了兩次,這不是孟召英創造的奇蹟,而虛構這一事實的天才創造的奇蹟!

二判決書認定申請人第二條罪狀是:「1996年8月26日早,被告人孟召英帶領邱兆法要找縣領導,8時許,在沛縣人民政府門口遇30餘名要求反映問題的殘疾人,孟藉機發表演講,辱罵縣委、縣政府,招200餘人圍觀,使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公安干警將孟召英帶到派出所,經教育後,讓孟回家。」這一條罪狀主要是「孟藉機發表演講,辱罵縣委、縣政府,招致200餘人圍觀,使工作人員無法工作。」無人證實發表演講的事實,判決書提供的證人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胡存義孟光均證實未見到孟召英演講,只有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長姚樹生證:「孟召英在那演講,,大致是說『您是甚麼共產黨?甚麼縣委?打死人了不管不問?我非得告您不行』!」文中所述「打死人」是指「鹿樓派出所民警刑訊逼供致被審查人張廣雲死亡案」。這樣的大案縣委應該管也應該問,久拖不定,理應受到質詢,也應該告,這樣講就是犯罪?是非顛倒了,法律被玷污了!黨和政府不能失去人民的監督!孟召英是退休工人,其老伴是抗美援朝負傷的殘疾軍人,其子是復員軍人,屬於「人民範疇」是沒問題的。以上耿直的質詢是應該受到重視。至於判決書對殘疾人孟召英經過縣政府門前而駐足觀看緊密聯繫在一起,成了一款慾加之罪,實在荒唐了。事實上,當時縣政府大門保衛見殘疾人要見縣領導而關閉了大門,造成出入受阻,後縣領導弄清情況後,專在小禮堂接見了殘疾人,說明緣由後,一場風波得到平息。前後經過與孟召英毫無關係!

綜上,法院認定孟召英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是虛構的,證據是不成立的,引用法律是不當的,如此簡單的案子明眼人是不難看透的,但事實上經過沛縣公、檢、法三家偵察起訴判決後,孟召英不服上訴,徐州中院未審查證據,就原封不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從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孟召英依然不服無休止地申訴,1998年2月20日,沛縣法院以(98)沛刑監字第1號下達駁回申訴通知書「本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證實原判在認定事實和實用法律是正確的。」孟召英仍不服,繼續申訴,徐州中院以徐刑監字第26號下達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判孟召英徒刑兩年徒刑,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原判決予以維持」之後,包括服刑期間,孟召英不間斷的申請,去過省高院、最高院,但均轉沛縣法院與徐州中院,在這個圈子內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面對已經形成的冤案,要想平冤,談何容易?必須付出一定代價。孟召英在沛縣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嚴重失誤而造成的驚天大案中代民申冤如:1、1990年4月某夜,沛縣公安局胡寨派出所所長帶領干警將該鄉楊店村村民王中偉用槍打死在其家中床前,死者親屬向沛縣政法委及公、檢機關喊冤無果,遂找到孟召英上訪中央公安部,公安部批轉沛縣公安局查處。2、995年7月25日,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民警將個體理髮人員劉冰傳到派出所,在所長主持下刑訊逼供,強迫其承認賣淫,後經醫檢證明劉冰系處女,派出所放出劉冰後得知其寫好材料準備上告,出動警車將劉銬走,以流氓賣淫將劉收容審查3個月。後經徐州公安法醫鑑定為處女才釋放。孟召英就此案多次上訪,結果派出所所長被判刑兩年,並給劉冰以行政賠償。現孟召英又帶鹿樓張廣雲親屬上訪,沛縣公安局實在忍不下去,再加個別領導為保住「一方平安」假象,更容不得這種揭短的上訪,所以內定必須查處。致孟召英上訴、申訴、再申訴,最後均枉而無功。故而申請人堅決要求再審,公開嚴格審查證據,證人到庭接受質證,徹底平反這起冤案,並賠償申請人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兩年服刑期間的經濟賠償,申訴、上訪的各項費用,造成病痛的醫藥費、名譽損失等)。

附:1、四份法院判決、裁定、通知。
2、閔居恩、胡存義、孟光、殘疾人證詞。

此致

徐州中級法院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公檢法為甚麼要殘害一個75歲古稀老太婆?只因為孟召英老太太要為外甥女張廣雲申冤。沛縣鹿樓公安派出所民警主建國、鹿守先刑訊逼供、濫用職權,利用酷刑,將張廣雲殘害致死。

致:世界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委員會、世界各大新聞媒體

請各大新聞媒體救救我吧!:

我是來自江蘇省、徐州市、沛縣、沛城鎮、濱河小區12號樓二單元一層的一個75歲的老太婆。

95年農曆十二月十八日那天深夜,沛縣鹿樓公安派出所民警突然闖進我外甥女張廣雲家,說張廣雲賣淫,便強行把張廣雲抓時沛縣鹿樓派出所,並且,由民警主建國、聯防隊員鹿守光對張廣雲施行惡劣、卑鄙、殘無人道的手段刑訊逼供,各種酷刑,致使被審查人張廣雲被殘害致死……

我外甥女張廣雲是我從小一手拉扯帶大,他的丈夫,老實得像個地瓜,我實在是嚥不下這口冤枉氣,便從96年起為張廣雲被警察殘害致死一案而上訪申訴,申冤。找各級信訪部門,各級政府主管領導,為張廣雲被派出所公安民警主建國,鹿守先,瀆職犯罪,刑訊逼供、故意濫用職權,將張廣雲殘害致死一案,遲遲不做調查處理而於96年6月鼓勱受害人家屬、家人上告、上訪,走合法訴訟之路,討個說法,並且,為此案奔走。僅僅因此,而於97年,被縣級法院打擊報復,迫害投進大牢,被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及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對在場群眾發表演講」和「趁機發表演講」定下罪名………被蒙冤、迫害、打擊報復,判刑二年關進監牢。

我一個70多歲的老太婆,能對上訪群眾發表甚麼演講?我一個大字不識的老太太安上一個罪名,投進大牢二年,連一個老太太他們都不放過,這是甚麼政府?甚麼狗屁公、檢、法???他們是為真正的罪犯服務的,是用來鎮壓老百姓告狀,這是甚麼狗日的政府??!甚麼他媽的社會!!連我這個一個大字不識70多歲的老太太都要受到迫害,咱們老百姓還有甚麼活路???我要人權!!要清白!!!要公道!!!

我實在是太冤了,我要恢復名譽!並且賠償我的一切經濟損失!!侵權必賠!!!

聲淚控訴人:江蘇省、徐州市、沛縣、沛城鎮、濱河小區、12號樓二單元一層。
冤民75歲老太太:孟召英
家裏女兒電話:0616——4628562

二OO四年十月十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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