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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征文】一名下崗工人的維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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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原衡陽市醫療器械廠職工肖啟聖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

2003年9月1日收到衡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2003年9月10日到衡陽市蒸湘區法院起訴,法院答復:上級有文件精神,凡是企業改制案件都不受理。

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

申訴申請人:肖啟聖
單位:衡陽市醫療器械廠
性別:男
年齡:38
民族:漢
住址:(編者略)

被申訴人:衡陽市醫療器械廠
法定代表人:彭中陽
地址:衡陽市衡邵路76號

申請要求:

1.裁決被申訴人的行為屬於非法終止勞動關系。
2.被申訴人應支付申訴人全部買斷工齡一次性補償金並追加50%補償金。
3.根據勞部發(1995)223#勞動部關於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賠償申訴人的經濟損失和支付申訴人精神傷害費。補發下崗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理由與事實:1983年參加工作,固定工。進入醫療器械廠原在藥盒車間工作,1990年前後藥盒車間倒閉,由廠方調動至油漆班。1993年我曾經因為要求調換工作崗位和追索拖欠工資與廠方發生矛盾。1994年因企業虧損,生產減員而下崗,之後廠方也沒有合適的工作崗位讓我上崗。下崗期間,本人無任何經濟收入來源,靠父母退休金維持生活。

2003年7月當企業買斷工齡進行一次性補償時。我才知道廠裡已經將我除名。我認為廠方對我采取了不公正的對待。廠方也沒有合法的除名通知書。

現在我的個人檔案仍然在醫療器械廠。

此致

敬禮

申請人:肖啟聖

從我的維權經歷可以證明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2004年2月25日發布的《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關於中國部分以下所闡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事實。即使我不是刑事被告,也在所難免!

中國的司法系統並不獨立,不執行法定訴訟程序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政府壓力使中國律師很難為刑事被告辯護。許多律師因積極為當事人辯護而遭到拘留。在這一年內,北京辯護律師張建中和上海拆遷戶辯護律師鄭恩寵均由於為有爭議的當事人辯護而被判處多年刑期。對待持不同政見者和宗教人士,當局經常剝奪法律賦予他們的保護。通常,當局把壓制政治反對力量和維護公共秩序放在首要地位,而把實施法律准則或保護個人權益放在次要地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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