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台灣新竹市甘姓婦人相信算命師說法,認為自己與丈夫兩人須兩度結婚才會圓滿,因此辦裡「假」離婚,且共同偽造證人簽名,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只是不待兩人梅開二度,王某就車禍往生,甘婦疑似為了王某遺下的六百萬元理賠金,以兩歲稚子和公公為被告,訴請法院確認她和王某婚姻關係確實存在,獲得勝訴。 次日可再婚。
(記者黃美珠╱特稿)甘婦主張她和亡夫假離婚案,如果出發點確實只因太相信算命仙的鐵口直斷,認為兩人的婚姻唯有梅開二度才會圓滿,依照一般人的做法,理當離婚後就會儘速再結婚,以早日破除魔咒,一勞永逸。
過去因為科技尚未發達到有DNA鑑定親子關係,為避免血統混淆,在民法親屬編中,對於離婚又結婚的女子,曾有過「限制條款」。
民國八十七年,未修法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明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分娩者不在此限」。
不過,當時即使真有女子觸犯這條法律,在離婚後六個月內就匆匆他嫁,只要被發現,也只有其前夫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得」撤銷後面的婚姻。
換言之,違犯這條法律,並不意味著這名女子後面的婚姻「當然」無效。但如果這名女子離婚後六個月內,匆匆再婚的對象是其前夫,有觸法之虞嗎﹖
法界人士認為,民法舊法中規定,有權「得」撤銷離婚後六個月內再婚婚姻者,主要就是當事人的前夫,既然再婚對象是前夫,就不可能會產生爭議。
不過法界人士也指出,前述民法中對女子再婚的限制,如今已因DNA鑑定的普遍和便利,早就在民國八十七年間被刪除。
因此甘婦和王某假離婚的案子,除非甘婦和王某生前另有打算,否則在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都無限制規範下,他們其實是可以在辦妥離婚後,次日就馬上再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