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冰: 「性賄賂」的流行與遏止

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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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訊】最近,深圳羅湖原女公安局長安惠君涉嫌受賄一案,使「性賄賂」成為一個熱詞。此案在深圳當地未正式公佈前,已在國內、外鬧得沸沸揚揚。其敏感話題在於她涉嫌接受部下「性賄賂」,與多名男下屬有染。國內還有媒體就此進行詳細報導,說她個人生活糜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義,指定年輕英俊的男下屬單獨跟隨她外出,期間向下屬做出性暗示。下屬如順其要求,回深圳後將迅速昇遷;反之則升職無望。

近年來中國所查處的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受賄案中,許多都涉及到不正當性關係和包養情婦的行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費巨資僱佣妓女將黨政領導幹部拖下水,並藉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性賄賂是一種低成本、低風險、高利得的犯罪行為。近年來頻發的性賄賂事件已經造成超過財物賄賂的危害性,已成為輿論的共識。

一個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用性來進行行賄,根據所求事情的輕重、官員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額的多少、賄賂的女人也會相應地分成三六九等。」

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場所嫖娼。某些地方的色情業從地下到半公開,從毫無組織到形成龐大的色情行業,其發展的重要動力來自腐敗。想要事情辦得快,就得陪頭兒瀟灑一下,這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有人有錢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權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後面跟著的多是那些有錢的人。在這裡權、錢、色相互置換,從而相互滿足。

從事色情服務的人員一般是分等級的。而接受性賄賂的領導幹部,也往往會因自己身分的高低而產生「分等級」的需求。據知情人透露,領導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密性比較好的地方。有的賣淫嫖娼場所管理極其嚴格,實行會員制,非熟客不接,嚴密保安,內部工作人員要辦證,而客人來也需要報出車號,然後在指定地點等待組織者派來的車。

還有再高級一點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賄方會根據領導的喜好,專門物色「小姐」,再找一個條件佳、上檔次的幽靜之地供官員享樂。通過骯髒的「權色交易」,換取巨大的商業利潤。

性賄賂是違反道德要求、還是犯罪?大多數人認為是犯罪,也有個別主張屬於道德問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現行《刑法》中沒有性賄賂罪名,而在於它對「賄賂」的界定外延太窄,不足以包括所有利用公共權力所進行的非法交易行為。

按照現行《刑法》,「行賄罪」、「受賄罪」中的「賄賂」,指的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顯然,這種界定對於打擊懲處職務犯罪,是極為不利的。因為無論怎樣說,無形的利益,也是利益,其最為常見的就是以美色行賄,期望得到回報。這與利用有形財產與權力所進行的交易,沒有什麼本質的不同,其所造成的後果經常更為嚴重。

由於《刑法》所規定的「賄賂」外延太窄,腐敗分子就有機可乘,而一些公職人員也得以規避法律制裁,大肆進行交易,滿足自身需要。但是,國內有些專家和法律工作者反對擴大「賄賂」的外延,認為無形利益無法量化,難以取證,不能操作。這種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不能因為有困難,就在法律規定上做出妥協,網開一面。實際上,國際上的立法、司法實踐,都證明這種擴大「賄賂」的外延以打擊職務犯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縱觀全國,近年來因性賄賂而犯罪的公職人員不在少數。從賄賂罪的特徵及其目的而言,它和普通的財物賄賂並無本質區別,只不過一個是用「色」賄賂,一個是用「財」賄賂罷了。在設立「性賄賂罪」的問題上,「性」只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權錢交易為法律所不容,權色交易也應如此。對很多腐敗官員來說,只講黨性和道德是沒有多大功
效,刑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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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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