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84)

敢做敢當的華裔法官凌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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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訊】筆者是私家的執業律師,在多年與華裔法官與檢控官打交道和接觸時,對他們處理案件的態度不持正面評價,華裔法官和檢控官給筆者的印象是膽小怕事,尤其是在處理華裔同胞的案子時,突然辦事變成束手束腳,沒有膽量,怕其同僚說﹕他對自己族裔網開一面。所以筆者有時寧可與歐洲裔和非洲裔的法官和檢察官打交道,可能替華裔客戶爭取利益的機會多過與華裔的執法人員那裏所得到的。

  最近紐約州高等法院華裔法官凌德麗法官的兩項判決,不得不使筆者改變對華裔法官的看法。凌德麗的第一項判決是,她判紐約市府不給同性戀登記結婚是違憲的。雖然本律師不一定認可其觀念,但是筆者敬佩一個敢不怕輿論而做獨立判決的法官。凌德麗的第二個判決,是本事務所代表的一個案件,使筆者對她肅然起敬,那種不怕別人指責而持自己的法律分析而做判決。今天就介紹這個判例。

  在華埠格蘭街經營水果店的韓裔東生金先生,不堪忍受五分局警員多次在執法時專橫跋扈,金先生在做生意時與華埠五分局警員屢起衝突,警方曾多次掃蕩其水果店,沒收非法擺賣的水果,並且多次逮捕他,而那些刑事控告又都給法庭撤了。

  金先生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控告市警局以及市政府,但是因為律師的疏忽,沒有在法律規定事發90天內向市府提出申訴求償通知書(Notice of Claim),使金某無法向市府追訴求償。

  金先生另請本事務所另起案子,重新控告市警局和市政府,本事務仔細地所經過法律調查和研究後,向州高等法院動議要求批准金某能夠重新向市府以及市警局發出求償通知書,理由是金某雖然錯過了在規定的事發90天內市府提出申訴求償通知書(Notice of Claim),但是金先生一年90天的追訴期(Statute of Limitation)尚未過期,法庭仍有權利准許原告重發申訴求償通知書。但是由於被告是政府,故大部份的同類動議都給法庭以各種理由而否定。

  本案的動議正好被送到紐約高等法庭的凌德麗法官審理。該法官在一份長達7頁紙的判決書中批准金先生可以重新向市府及市警局重發申訴求償通知書。

  凌德麗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市政法(General Municipak Law)第50條e(1)(a)款規定,申訴求償通知書(Notice of Claim)要在事發90天登記,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的90天開始計算是以刑事案被撤消那天算起﹔非法逮捕(False Arrest)和非法監禁(Fajse Imprisoment)的90天開始計算是以受刑人從監獄裡釋放開始計算。

  本案中的原告發的求償通知書大部份是不及時的。但是原告在2003年12月4日和12月11日的求償通知是在一年90天的法庭追訴期內。

  凌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法庭可以批准要求重發求償通知書的要求,如果求償者可舉證有合理的解釋,為甚麼會錯過時間登記求償通知書以及政府部門在法定90天內或者合理的時間內已經獲知事發的經過,並且晚發的求償通知書並不影響市府的及時收集證據以及辯護工作。

  原告的貽誤登記求償通知時機的理由,是他先前的律師之無能造成的。雖然律師的失誤不是能夠作為理由而被准許重新發送求償通知書,法庭將根據市政法(General Municipak Law)第50條(e)(5)款所列的考慮因素做通盤決定。最關鍵是要看市府是否在法定的90天內已經實際上獲知事發的主要經過。求償通知書的目的是保護市府免受無根據的求償以及保證市府有一機會去調查有根據的求償。

  凌德麗法官指出,本案中的警察局已經展開調查原告犯罪經過地區檢查官在刑事法庭起訴原告金先生,所以市府就應該有足夠書面文件,有關案件的事實經過,最後地區檢查官的決定撤消控告,可以被推理市府是有實際瞭解案發的經過事實。市府也沒有向本法庭指出批准重發求償通知書會妨礙政府在本案中的辯護能力。據理所推,凌德麗法官批准金先生可重新向市府發出求償的通知書,展開向市府求償的法律程序。

  凌德麗法官最後考慮到金先生的刑事案被撤消後可能會被封起來,故她要求金先生同意解凍,如果市府需要調看刑事案的檔案。

  本案的判決如果遇到膽小怕事的華裔法官,為了不遭致他人指責幫華裔同胞的嫌疑,結果可能是大不相同。

  原案請見紐約州高等法院,案編號碼﹕11695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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