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者獲另類對待

州議會提案掛「緋紅字母」牌照 分析家稱條款仍嫌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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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訊】(紐約訊)紐約州共和黨參議員尼克‧斯班諾( Nick Spano,Westchester郡)和湯姆‧利布斯(Tom Libous,Binghamton郡)上星期四發起一項議案,要求屢次酒後駕車者的車子必須掛上有特殊字母或數字的牌照,這樣警察可以不需其它理由讓車子停下檢查。美國公民自由協會(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紐約州分部對這項懲罰法規是否違憲提出質疑。但在佐治亞、明尼蘇達和俄亥俄州,相似的法律規定酒後駕車犯罪的人必須掛有特殊顏色的牌照。

對於法案可能導致車子在一天內被警察要求幾次停下的結果,湯姆‧利布斯說,這很遺憾,但屢次醉酒駕車會致人死地。他說2003年紐約州有539人死於醉酒駕車的車禍,三分之一的醉酒駕車撞車事故是重犯。

議案規定,所有在五年內三次或十年內五次酒後駕車的人必須在二年內使用特殊牌照。

據參議員尼克‧斯班諾的網站,法案要求在五年內三次或十年內五次酒後駕車的人必須上繳牌照。而且如果駕車者車上有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客,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他(她)必須放棄牌照。同時,如果在附加條件牌照規定區域外駕車是犯罪行為,可能面臨輕罪指控和90天的車輛牌照暫停 (Suspended)懲罰。現行法律規定是交通違規。通常條件牌照(Conditional Licenses)規定駕車者只能上下班開車。法案也加大對駕照被暫停和撤銷者的懲罰力度。

現在,大部份的批評指法案給那些駕駛這種有特殊標記車子的其它人帶來名譽傷害。比如說,一家人共用一輛車子,一人犯規,其它所有的成員都得開有標誌的車出去。

布勞格新聞網(Blogger News Network)的分析人士艾里克‧格蘭森(Erik Grayson)認為法案可能會傷害無辜的人,但這不妨礙法案的合理性。如同在學校裡,如果一個學生扔了唾沫紙團,老師會懲罰整個班級的學生直到搗蛋者被指認出來。這樣的話,以後搗蛋的學生會越來越少。原因不是老師的盛怒,而是生事者所面臨的其它無辜者的憤怒的沉默中的壓力。

艾里克說法案最大的問題是為甚麼要在三次或五次酒後駕車後才懲罰。在美國,每年有17,000人死於酒後駕車車禍。顯然醉酒駕車不是小問題。一個人第二次酒後駕車就應該被吊銷牌照,如再犯,就應該直接送進監獄。

在挪威,喝酒後絕對不能駕車,酒精測試標準為 0.0 。如違規,在很長時間內不能在任何地方開車。

所以在呼籲那些醉酒駕車者的公民權利時,想一想每年 17,000名死於醉酒駕車事故美國人的生命吧,這也是公民的自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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