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登忠:報告文學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農民 第四章 量刑 (上)

韋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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饑來吃飯,困來即眠,倘若只有吃飯睡覺之欲望,太容易得到滿足,然而眾生的欲望遠不止於此。“趨樂避苦”常會使一些人在實現其欲望時越軌——犯罪。欲望因人因時而異,實現欲望所採取的手段也會因人因時而異。上等人使用“上等”的手段,下等人使用“下等”的手段,現行法律主要是用來懲罰那些“下等的手段”,即低級犯罪或稱傳統惡行,如盜竊、搶劫、強姦、傷害、殺人等。
傳統惡行的受害者幾乎是個體,從個案來講其對社會的直接危害並不大,涉及的面也比較窄,可是這類惡行較為普遍,常常造成社會恐懼。由於人類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及道德標準,這類惡行最令人深惡痛絕,受到的懲罰也相當嚴厲。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定性不會有多大爭議,作為當事人的原告人與被告人也幾乎能接受,只是辦案期限的拖延及牢獄之苦使得勞改犯們受到額外的折磨。也許人們會說:“做惡之人就應該多受折磨”,然而善與惡之界限並非都很明顯,現代社會已不是“只要偷東西就砍頭”那樣的時代。有一些勞改犯死有餘辜,可當你與勞改犯相處時,他們中有一些人並非如你想像的那麼壞,沒有被關進牢房的人也並非如你想像的那麼好。當我們是受害者的時候,當我們被偷、被搶、被侮辱傷害時,恨不得把他拉去槍殺,判他終身監禁,這是情緒化,是原始的復仇心,常常會過分。倘若我們不是受害者,就會理智地作出判斷,他的惡行是否該誅,他的罪孽是否該斬,他的所作所為應該判幾年。由於執法者的腐化,由於執法者對法律的濫用以及可能受到來自某一個人或集體的壓力常常會使法律被扭曲,常常會使人們感到憤怒。執法者對法律的濫用人們能夠評判,可要是立法者制訂出不恰當的甚至是錯誤的即與人性背道而馳的法律,而執法者又在其許可的範圍內作出裁判,那結果會使人們無所適從,莫明其妙。法律運用在現實中,它的物件是人,它不是小說戲劇尋求意外結局。立法要順應人性,執法要讓人們能夠理解,讓人們認為較為公平,無論公平本身是虛是實。

一、緩刑
人們最討厭的城裏人就是張那種類型的人。這些人無所事事,他們有強烈的攻擊本能,打殺是其癖好。要是把人打死,事情鬧大,其父母也許鞭長莫及,要是把人打傷,不是開點醫藥費就是關到牢裏幾個月,其父母會想方設法把他們保出來。張的同類我認識好些人,他們是小縣城裏的黑幫,是社會不安的因素,是老百姓恐懼的根源。
我進去一個多月,張因故意傷害罪被關進來,兩個多月被釋放。沒多久,他從縣稅務局跟隨其父到專區稅務局上班。兩年後他因殺人致重傷第四次被關進牢房,我們有緣在7號室又重逢。張說:“我以為你早就出去”。
張回C縣與朋友們到OK廳去玩,為了小姐同別人爭執又打架。對方已經溜走,他還在OK廳大吵大鬧,同來的人勸他,他說誰上來勸就砍誰,結果把一個熟人砍成重傷。觸犯刑法第134條第2款: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張進監獄多次,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對他很瞭解,這次致人重傷,免不了幾年勞改。
張到檢察院審訊回來時對牢友講有個人笑他:“你嗎!三緩四”,意思就是判處三年,緩刑四年,這時他興奮:“回家有望頭囉”!開庭時其在專區稅務局當主任的父親自己當律師。沒多久,他一個人被叫去宣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四年。第134條第2款最低刑期為三年,第67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幾天後張被釋放回家。同監室的黃也是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適用第134條第1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黃來了幾個月後張才被關進來,張關了兩個多月放回家時黃還未宣判,一個是第1 款即致人輕傷的最高刑期,一個是第2款即重傷的最低刑期,黃、張都判三年,可致人輕傷的黃要到勞改農場服三年苦役,而致人重傷的張卻回單位去上班。張離開七號室時我還有幾個月才滿刑,他誠懇地對我說:“我第二次從這裏出去你還要呆在這裏,這個社會的確有些不公平,並且你是為農民告狀而坐牢,太不划算”!“出去後到單位去找我”。我沒辦法告訴他以後會在哪兒相遇,因為已沒有單位,還要想法去謀生,落到哪兒算哪兒。現在已想不起當時我有啥想法,也不知臉紅了沒有。
張的兄弟因搶劫、傷害等被判五年,聽說也將滿刑,其父母會因此而減少煩惱嗎?兩弟兄以後將幹什麼?半年多後,張的一位同類告訴我他又到C縣一家OK廳去惹事,被同類把他按在地用刀割了二十幾刀,他大笑:“多舒服啊”!他及其同類是施虐狂也是受虐狂。派出所一位熟人告訴我:“就是因為他被割了那幾刀,回去約了一幫打手租一部中巴車帶有大量炸藥準備把那家OK廳炸平,我們得到消息後已四面埋伏就緒,可有人去告知他父親,他父親乘小車趕上他們才免了一場災難,救了他的命”。張一次又一次逃脫法律本應對他的嚴懲,他以為這種社會救了他,恰恰 相反,這種社會是在害他,慫恿他去做惡,使他逐步走向深淵,倘若他不被保出去而是到農場改造,過了危險的年齡,他不會再做傻事。
判處緩刑是一種較輕的處罰,意味著釋放回家,有緩刑這樣的處罰方式不是過錯,可是它常被濫用。緩刑並非是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那樣要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或將不再危害社會等因素作決定,而是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家屬的一種回報。適用緩刑的本應是那些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並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員,然而在七號室看到或聽到的曾被判處緩刑的人又繼續危害社會第二次被關進監獄的例子不下十個。
小黃偷了一捆電纜放在小賀家,後來小賀拿去賣。小黃犯盜竊,小賀窩贓、銷贓,臘月二十八下午四點多鍾,小賀小黃被叫出去,同去的還有一夥搶劫犯,這種時候宣判很少見。小黃判一年,小賀判一年,另一個同夥判緩刑。小賀回來時抱怨說他在某學校教書的姑父也坐在觀眾席上(只有幾個觀眾),可姑父一分錢也不給他。不到二十分鐘,他們三人的判決書被收回,半個小時又被送回來,真有意思!判決書已改,小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後面被用碳素墨水筆添上“緩刑一年”,加蓋印章,這時大家才知道其姑父有備而來。那些數字全掌握在他們手中,隨便加減。第二天小賀趕回家過年。
阿蔣在同夥被抓時外逃,一年多後投案自首,其同夥判三年,阿蔣也許一到二年。起訴書到手時他很擔憂,看情況判一年的可能性極小。我替他寫信回去叫家裏人請律師,沒幾天,其母送一碗剛炒的豬肉給他,他心裏有數,這是在法院的熟人家裏炒好的。沒請律師而是到法院找後門,阿蔣被判二年,緩刑二年。有錢請律師不如去請客。因酒醉而導致一個小夥摔了一交被判一年的駱就是吃虧在這裏,交給檢察院一千元有帳可查,請律師的錢辦案人員沒沾到光,駱得不到緩刑。這是經驗之談,切記!
* * *
阿華到阿明家去玩,“新年快到了,去哪兒找點錢過年吧”,阿明說胡家有一頭黃牛很容易偷。阿明找繩子,阿華把牛牽出來,連夜趕往某鎮準備賣時被失主找回,兩個小夥當場被抓。阿明在牢裏昏倒幾次,到醫院檢查沒什麼病,可能是營養不良造成。他寫信叫家裏寄錢,得了20元錢和衣褲、被子。一段時間後因餓牢,很想買東西吃,他又寫信,家裏沒錢給他,只有一封回信,“已為你花了不少錢”,也許是原告的誤工費之類。半年後宣判,從判決書上看,兩個小夥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差不多,不分主犯從犯,判決結果卻是:阿華賠原告損失300元,判三年,阿明分文未付,判兩年緩刑兩年。賠了錢要去勞改,不賠錢卻能緩刑回家,阿華不服,上訴至中院。牢友們猛然想起“已為你花不少”的意思。有錢賠償原告不如把那錢用去去請客吃飯,這又是一條經驗總結。
這樣的處理結果太明顯,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新審理。訴訟法第142條: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據137條: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既然阿明已判緩刑,倘若他家再來燒香,阿華上訴時阿明就可以回家聽後裁決,可是阿明家太窮,經不起第二次折騰,聽之任之,阿明就如同上訴的許多牢友一樣,眼巴巴等了八個月才知道“發回重審”。又等幾個月,阿華、阿明重新開庭審理,阿華仍被判三年,阿明的刑期已把“緩刑”去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來應遵循不加刑原則,然而因阿明沒錢再來請客而把“緩刑”去掉是否應被認為加刑?阿華無論如何也不敢再呆在看守所七、八個月,上農場去了。有關係但沒有金錢也辦不成事,文明世界的人們認錢不認人,這又是一條定理。
田有三十一、二歲,她的同案甘與我一起,到伙房時與她有幾次招呼,伙房的勞改犯以及看守所幹部同她較為熟悉,因此我對她的情況有一些瞭解。田是該省東部地區的農民,與其丈夫到西南部南昆鐵路工地上打工,丈夫因事故死亡,留下兩個年幼的孩子。她用得到的喪葬費及賠償金在工地上開一個小賣部,後來嫁給外省來的民工姚。
甘的弟弟阿騰曾因盜竊被判緩刑。他們距工地不遠,常與民工來往。阿騰與姚及另一民工策劃去偷某老闆的錢,據起訴和判決書中描述:阿騰先在山上隱藏,姚和那民工注視老闆行蹤,老闆出門時,以關掉路燈作為暗號,阿騰即可下山行動。由姚和那民工給阿騰送飯。後來田知道此事,田也幫阿騰送過兩次飯。幾天後找到機會,按計劃行事,阿騰偷走六千多元現金及幾條紅塔山、阿詩瑪等名牌香煙,價值七千多元。阿騰把錢帶回家,拿四千元交給甘保管,其餘的揣到南寧揮霍一空。阿騰剛出門幾天,姚和那民工來向甘打聽阿騰是否在家。他們還沒看到阿騰偷來的是新鈔還是舊票,阿騰、姚、田和甘就被抓獲,那民工已外逃。田的小賣部被查封,姚被老闆手下的民工把一隻手打斷。司法部門把田的小賣部拍賣後拿大部分作賠償,儘管她和姚都沒見過被偷來的是什麼東西。田的兩個孩子交給她兄弟代為收養。
半年多後,阿騰因盜竊罪判處七年,姚因盜竊罪判五年,田因盜竊罪判五年,甘因窩髒罪判一年。宣判回來,我很沮喪,因為我同伙房的那幾個勞改犯打賭田一定被判緩刑。田在策劃時不知道,只是後來才幫阿騰送兩次飯,她不僅沒分髒,甚至偷了什麼她都不知道,並且小賣部已拍賣作為賠償,她前夫死後留下兩個小孩,法院不可能那樣無情,她應該被判緩刑。田對幫她解繩子的法警說:“怎麼一個都得不到緩刑”?此時這位年青的婦女已哭不出來,因為她本抱有欲望,就象我和伙房的那些人打賭。我只是替別人煩惱,她卻不得不考慮年幼的孩子。也許她以為會判緩刑,把出獄後的打算溫習了不知多少遍,想得越廣,重複的次數越多,那種欲望就會銘刻在心底裏,以為夢已成真,當意識到那只是竹籃打水—— 一場空時隨之而來的失落,隨之而生的痛苦就更深。在場的法警、審判長、審判員奇怪地冷笑:“緩刑?判你五年都已是最低刑了”。與前已敍述過的二駱相比,駱兩弟兄是幕後操縱,每人屠宰銷贓二十多頭牛,只按銷贓判三年,田太不合算。當然,不是同一個案子,不是同一類案子,絕不能比較,否則因有那麼多不公平而產生無窮無盡的煩惱。二駱沒有燒香拜佛都有如此大的差別,更何況與那些耍了手腳的案子相比呢。阿騰偷了七千多元,屬數額巨大,適用刑法第152條,處五年以上刑期。田既然被作為同案,判處五年是該條的最低刑,法警、審判長笑得有道理,判行也有道理,田也知道這一點,只怪自己命苦撞上152條,只怪法律太苛刻。誠然,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產生一些意料不及的結果,法律也在不斷修訂或補充,不斷“完善”。田請伙房的那位因貪污被關進來的局長幫上訴,碰碰運氣,但局長和看守所所長都說:“判你五年已是最低刑,上訴到哪里都沒用”。她只有哭的份。我很想幫她上訴,我能找到很多讓她判緩刑的理由:她是婦女,犯罪情節輕微,本來只是幫送兩次飯,不可能悔罪表現不好,她不致再給社會帶來危害,這幾項都是判處緩刑的條件;丈夫已死,留下兩個孩子,本來分文未得,並且已變賣小賣部賠償她及姚“應分得的髒款”,她的罪名是否能成立還是個疑問;這些都不是最充足的理由,因為判處緩刑必須是處三年以下刑期,田是五年就不符合這個條件。但是刑法第24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田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即可以在最低刑——五年以下處刑甚至免除處罰。不用說判她緩刑,讓她免予刑事處罰都講得過去。要是她有親人幫燒香,不致於會落到這般處境。阿林因拐賣兒童,最低刑期是五年,他請了律師,法官也考慮到其家庭的悲哀,不是也對他減輕處罰,判三年嗎?此案在田案前幾個月宣判,審判長不可能不知道刑法有第24條。只是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絕不能隨便施與,那要花大血本。
我很內疚,因為有可能幫上她但沒幫上忙,道義上有一種罪惡感。伙房的勞改犯不允許同監室裏的牢犯通話,我沒機會和她講,更沒機會向她解釋刑法第24條,我曾叫另一女犯轉告她,也許她不相信我。十多天後,田被送往勞改農場。我為田感到悲哀,她的兩個小孩由其兄弟代養,兩個小孩要過五年沒爹沒娘的童年生活,她也不得不只能注視著孩子的照片發呆五年。田的理解力只讓她責怪自己去送兩次飯,她不會責怪法官沒按第24條給她量刑,她更不可能悟出諸般痛苦全來自有心故,這一生她無法超脫親情、無法超脫苦與樂、生與死。

二、取保外醫
老百姓大多對法律不太感興趣,“管它輕重,我不去做犯法的事,誰也奈何不得”。這是小農意識,現代社會法律的作用越來越大,你不侵犯別人,別人可能會侵犯你,你以為那不會違法,可陰差陽錯,也許要坐幾年牢,甚至有時惡人先告狀,禍會從天而降。倘若你是受害者,可以到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去告狀,這是公民權利。可也許有些人還是不會到哪兒去告,因為有時辦案人員認為案子太小不受理,有時一天拖一天,一個部門推給另一個部門,告狀並不容易。倘若你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但又有不想去勞改,這個社會能提供許多機會。在派出所可以想法把案子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到公安局、檢察院可以免於逮捕、免於起訴、或把重罪變輕罪,取保候審;到了法院,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要是條件不充分,至少可以從輕發落,要避免被送去勞改,還有最後一招,那就“取保外醫”。
趙與田關在一起,兩人曾因吵嘴被幹部叫出來跪,不知道吵架的時候誰輸誰贏,最後年青姑娘趙是贏家。在牢裏時大家都沒有資格談論誰貴誰賤,誰能早一點回家誰就是贏家。田幫送兩次飯就到勞改農場五年,趙犯有詐騙罪,有拐賣罪,是一幫犯罪團夥的重要成員,她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要是到農場去服十二年苦役,黃花已去不復返。在伙房的兩個月,我看到趙身體很好,也沒看到她開個什麼藥,不知道是否在牢裏和誰患上同性戀,關了差不多一年,判刑後因染上“梅毒”取保外醫,半年後結婚。同一個監室一年前也有一個女犯李因拐賣兒童判五年,李也有相同的“病”,因“梅毒”取保外醫。
一位老司法幹部歎氣說:“唉!那個人被關進去後都沒有跨出看守所一步,怎麼就取保外醫呢”?老幹部是想即使要取保也應該到醫院去檢查檢查,做個形式也行,現在這種時代連形式主義也被免去,效率更高。有個老流氓其醫術在那小鎮上沒人能超過他,玩弄女性的手段更高明,只要是到醫院實習的女學生,他很少放過,甚至是住院的病人、在中學讀書的女學生。有一次他碰一對手,玩了幾年又要丟,一起上告的還有好幾位,他被以流氓罪判五年,坐了幾個月就取保外醫。一段時間後,老幹部去瞭解其是否符合收監條件,“我知道他沒病,可不容易證實,也不必去得罪他,人已被放出去,再關進來可就太麻煩”。因為眾生無明,才有病與非病之別,可是因為大家都沒有悟,就只好根據塵世間的標準去判斷是病還是沒病。有病應該取保,沒病應該服刑,然而即使是塵世間的標準也不一定能統一,金錢可以把這定義扭歪。
我第二次到伙房幹活時正值拆除舊圍牆,加修監室,伙房人員約有二十個勞改犯,除了被判一年的勞改犯外,還有兩個鄉長、蔣、朱、二駱、王、羅、局長、方共十個關係戶。
兩個鄉長因為被認為是破壞選舉判外緩刑,他們不服上訴至中院,上訴期間被恩准到伙房勞動。年輕的吳很能幹,他不是組織考察物件,但他們幾個遊說代表,被選為鄉長,可是縣委、人大、政府、組織部等因為考察對象未選上,一氣之下把他們四人(一個免於處分,一個取保候審。)以破壞選舉為名關進監獄,這就是典型的中國式民主選舉。其家屬往專區跑了十幾趟,在中院又有一位老鄉,兩個鄉長被判無罪釋放。
蔣是個小老闆,被人告強姦,他不承認,原告是外縣來到南昆鐵路工地打工的一位姑娘,到派出所報案後就回家,沒留下其家庭住址。我們開玩笑說:“因為你長得又矮又不漂亮,人家想多要點錢你又捨不得給,活該坐牢”。司法機關認為這案子有可能是冤案,其家屬也許很慷慨,蔣關幾個月後放回去。要是前面敍述的駱卜養的家屬有能耐,他絕不會受三年半的折磨。
小朱也就是偷摩托車的那個蹦蹦跳跳的傢伙,摩托車價格被估價三千元以下,適用刑法第151條,數額較大,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朱被判四年,到伙房沒多久取保外醫。
二駱就是幕後操縱,每人宰殺二十多頭牛被以銷贓罪判三年的駱家兩弟兄。大駱在宣判後不到三個月就被減刑回家,他後來對我說:“要得到減刑真不容易,我花了1500元。”大駱在看守所的表現是最出色的一個,應該得到減刑,可是不花錢的話,那“應該”就不會存在。身強力壯的小駱判刑兩個多月後取保外醫,回去經營他的旅店和飯館。
王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七年,原告上訴被發回重新審理,第二次判十年,他又上訴,沒等到中院的裁決,看守所第二大力士王取保外醫。我碰上他時,他正忙著趕車到外地做生意。
局長的案子很複雜,傳言說他是貪污,據調查人介紹,他挪用公款五、六百萬,判決書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大家 都認為他早晚取保外醫,可是沒有機會證實,原單位因被罰款7萬元而上訴,他也上訴,中院改判他緩刑,已沒必要去找醫院疾病證明書。(此案下部有敍述)
方挾持一女青年到河邊進行強姦。關進看守所二十多天就取保候審,宣判那天被關回看守所。十天後上訴期已過,他收拾行李到崗樓門口,母親、妻子早已等候多時,但不忙走,因在公安局工作的父親開車到崗樓前接他反回離此地約有幾百米遠的家。方挾持女青年到河邊如奸,啟義“趁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兩人同一天宣判,都判七年,都在同一天離開看守所,城裏人方回家,農民啟義去農場服七年勞役,他們在看守所門口揮手告別,分道揚鑣。
方家的鄰居是榮家,榮原是醫藥公司經理,與副經理王一起貪污及挪用公款被判刑,榮判七年,王判四年。榮有家底,妻子、岳父母都有能耐,他取保外醫;王的家屬沒能耐,送往勞改農場服刑四年。
* * *
和方在同一天判刑的還有趙。趙是外地人,到廣西承包荒山種玉米,他自製一些土炸藥去炸野豬,野豬沒炸成,返回老家路過C縣,把土制炸彈放在車頂篷上,由於震動爆炸,把頂篷炸一個窟隆。原告只要他賠償2500元,也許他會被判緩刑。他已沒有賠償能力,只有用坐牢來贖罪。趙與妻子苦幹了二年,變賣糧食得了近六千元。妻子的哥哥慫恿其妹與趙離婚,趙還未察覺,妻子趁趙不在家時把衣物及現金卷走,改嫁他人。趙到居住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說趙不是本地人,他們不管;趙沒錢在這裏打官司,回到老家去告,案子不在老家發生,當地派出所不受理。趙經不起折騰,把女兒托給堂弟照料,回廣西搬家,餘糧賣得一千二百元,怕被小偷摸去,與“炸彈”捆在一起而全被炸飛。趙被判三年,宣判後十一天,被送往農場,因他腿上有殘疾,農場不收又被送回看守所。這是取保外醫的好機會,可沒有親人來看他,又被送往另一個勞改農場。女兒怎麼辦?
榮、大駱與我三人曾被看守所醫生抽血去化驗,我覺得奇怪,勞改犯小陳提醒:“你還不快點叫家裏人來活動活動”,這是取保外醫的暗示。那時我還有九個多月才滿刑,要是肯花錢,早一點出去不僅少受些折磨,即使是出去幹苦力,多的都能賺回來。但是,我哥沒那樣的本事,他們連自己買油吃、買鞋穿的錢都沒有,替別人挖地掙幾十塊錢拿到看守所給我時,別人都披上大衣,他卻襪子都沒有,在我身無分文,四肢無力而癱軟的時候也沒問他要錢。窮人們經歷的許多遭遇是難以說出口的。我被收回監室半年後又到伙房,然後又被收監直到滿刑。而大駱被減十一個月刑期就不必取保,榮不敢去勞改農場服刑七年,肯定取保外醫。
某拐賣犯因重病被單獨關押到二號室半年多,龍也因重病同他關押在一起,龍後來病情好轉回到7號室,沒多久上農場勞改三年。拐賣犯的病一直沒好轉,他得罪了所長,所長說:“你要死就讓你死在牢裏,你不死讓你在這裏折磨十二年也不准你上農場”。他運氣不錯,病了一年多,趕上大劫難,大難不死,上級來的人都看他已嚴重癱瘓,並且有一年多,小小的看守所所長不敢再阻攔。拐賣犯取保回家,回家後是人是鬼不得而知。小阿提癱軟四個月,可當看守所死人時,那個好機會他無緣享受,因為病已好轉。倘若有病就能取保外醫,看守所不會連死三人,不會一次性取保出獄三十多個;B縣看守所更讓人震驚,幾天之內去了九條牢犯的命,四十多個同時被送進醫院,看守所死的死,病的病,放的放,曾有一段時間空無一人。
如果今天的你與昨天的你有很大不同,如果你與絕大多數人看起來有很大差別,你可能就被認為是有病,至於“不同”“差別”之判斷就只能靠我們各自的心去判斷。病與非病是我們用心去妄分罷了,並非真實。但是為了維持人類習慣之生活,維持人類積習已久的價值觀,我們就要去區分,給“病”下定義,本來已有許多關於“病”的定義,可是我耳聞目睹的諸多事例中,使我總結經驗,又得出一個新的關於“病”的概念,那就是有錢就有病,無錢就無病。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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