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寶貪污罪成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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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中銀香港前總裁劉金寶因為貪污罪,被一審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網》報道,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劉金寶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總經理張德寶貪污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張德寶分別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賬戶資金、製作假賬、銷毀賬目等手段,單獨或與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23宗,折合人民幣共計1428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52萬餘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有折合人民幣1451萬餘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法院認為,劉金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國家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為主犯,但鑒於其能夠積極配合、協助偵查機關將贓款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貪污的贓款已全部追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劉金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金寶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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