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約 暗藏九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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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李靚慧/台北報導〕民眾買車、買房或創業時,常因為需要而向銀行借款,但根據消基會昨天公布銀行借款契約中隱藏的九大陷阱,如提前清償收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利息變更的通知方式,都和借款人權益息息相關,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看清契約,並且多方比較。

消基會人員於8月中,隨機前往八家銀行的台北市服務據點表示想辦房貸,並且要求將契約書帶回審閱,結果取得第一、上海、聯邦、新光、台灣銀行等五家銀行的契約書。但另有三家業者則表示要等申請程序完成後,才會交付契約書、進行簽約,顯然仍有部分銀行對消費者應享有的審閱權認知不清。

至於五家銀行中,據消基會指出,上海商銀的房貸契約有最多不合理條款、台灣銀行相對提供較合理的契約;相較於其他銀行提供多種違約金計算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上海商銀的提前清償違約金,是以原核貸金額計算或往前推算,顯然不公平。

還有如貸款利息變更的重要訊息,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應利用雙方約定的方式加強通知,但上海商銀的契約僅載明在營業場所和報紙公告,顯得不夠周全。

另外,消基會表示,上海商銀的契約還指出,抵利型貸款的抵利帳戶,結算存款餘額超過借款本金餘額,或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的部分,銀行不支付存款利息,這有不當得利之嫌。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謝天仁表示,雖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施行,但內容已跟現況脫節,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展開契約範本的修訂。

上海商銀指出,由於銀行提供客戶多種商品選擇,每種商品的優惠範圍與限制都有所不同,銀行需以文字描述方式來訂定契約,客戶可以依據自身的需求,選擇適合的商品。

上海商銀強調,不同的商品,提供客戶的服務、便利程度都有不同,限制範圍當然也有差異,銀行必須以契約來限制範圍,但簽約前都會向客戶詳細解釋,並且供客戶選擇。

金管會:契約違規視同無效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針對銀行業者在房貸契約上的不平等條款,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目前金管會提供的房貸定型化契約,雖對銀行業者不具強制約束力,但相關貸款合約,仍不得違反銀行局公告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提供的合約內容牴觸此一規定,契約內容將視同無效。

事實上,對於上海商銀竟然在貸款契約載明,銀行可自行在消費者的銀行本票上填載最高約定利率、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可直接對債務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行使抵權、擅自延長保證人擔保債務期間等行為。銀行局官員私下也覺得相當不合理,認為合約條文的規定,對消費者而言相當吃虧。

但由於未見到相關合約內容的正式文件,銀行局官員並不願對此正式表示意見,強調會加以了解。不過,銀行官員指出,針對定型化契約,銀行局曾公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銀行端在訂定相關契約內容時,必須遵守此一規定內容。因此,未來消費者在與銀行協議貸款合約時,可注意契約內容,有無違反銀行局有關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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