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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派外員工薪資及差旅費 不得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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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台商到中國大陸投資的情形愈益普遍,但大多經由香港或第三地設立子公司轉投資。國稅局提醒,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中國大陸或第三地,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人事費用,應歸屬海外各子公司費用,不可以列為台灣母公司的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外派人員薪資及差旅費共計新台幣2000多萬元,經國稅局認定非屬甲公司費用,予以剔除,補徵稅額500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為拓展外銷業務,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專門經營中國大陸貿易商務,子公司業務人員均由甲公司派任且全年滯留境外時間均超過300天。

甲公司說明,派赴香港的出差人員,是為提供國外客戶售後服務、專業技術指導,故必須派員常駐國外以應付客戶需求。

但經過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所稱國外客戶均非甲公司客戶,實際上都是子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銷售對象,其將派赴海外人員薪資及差旅費在甲公司報支,海外子公司卻未支付相對的技術服務收入,顯然與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合。

因此,國稅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費用,不得列為費用,將甲公司申報的薪資及差旅費2000多萬元,予以剔除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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