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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派外员工薪资及差旅费 不得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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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电)台商到中国大陆投资的情形愈益普遍,但大多经由香港或第三地设立子公司转投资。国税局提醒,不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中国大陆或第三地,派驻海外子公司人员的人事费用,应归属海外各子公司费用,不可以列为台湾母公司的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最近查核9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时,发现甲公司申报外派人员薪资及差旅费共计新台币2000多万元,经国税局认定非属甲公司费用,予以剔除,补征税额500多万元。

国税局指出,甲公司为拓展外销业务,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专门经营中国大陆贸易商务,子公司业务人员均由甲公司派任且全年滞留境外时间均超过300天。

甲公司说明,派赴香港的出差人员,是为提供国外客户售后服务、专业技术指导,故必须派员常驻国外以应付客户需求。

但经过国税局查核结果,甲公司所称国外客户均非甲公司客户,实际上都是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对象,其将派赴海外人员薪资及差旅费在甲公司报支,海外子公司却未支付相对的技术服务收入,显然与收入、成本费用配合原则不合。

因此,国税局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费用,不得列为费用,将甲公司申报的薪资及差旅费2000多万元,予以剔除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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