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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違法 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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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銷售商品,經調查發現所表示的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皆不在投資標的名單中,明顯違反保險法,處以罰鍰新台幣60萬元。

金管會今天晚間表示,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在2006年5月至6月間銷售「法商佳迪福人壽利富變額壽險」商品時,表示是連結以摩根大通國際衍生性商品公司 (J.P. Morgan International DerivativesLtd.)為發行機構、而以摩根大通銀行 (J.P. MorganChase Bank)為保證機構的10年期美元、歐元及澳幣計價結構型債券。

金管會表示,經調查後發現,所強調的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皆不在「法商佳迪福人壽利富變額壽險」商品保單條款附件約定「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單位」名單中,與原核准保單條款不符,違反保險法規定,罰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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