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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售饰金未逾七万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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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诗婷/台北报导〕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将金饰售与银楼业者时,售价扣除成本费用所得必须课税,但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民众只要全年出售饰金总额在新台币七万元以下,这部分交易所得就可以免纳所得税。

国税局规定,银楼业者在交易非经常买卖商品或翻造加工个人回收旧金饰时,须要求出售人填具“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请表”,作为进货凭证。但部分民众担心,此举会增加个人赋税成本,或因怠忽申报导致遭罚款,故转向不需课征所得税的公、民营当铺典当个人饰金。

为避免上述情形,造成大量个人旧金饰流向当铺业者,危及银楼业者生存,国民党立委林德福等人提案,要求“个人出售饰金”全部免纳所得税;不过,列席的财政部次长李瑞仓表示,典当属于融资行为,并非销售行为,不用课所得税,但个人将饰金卖给银楼业者属于销售行为,当然应该课税。

李瑞仓指出,如果个人销售饰金全数免纳所得税,将可能发生银楼业者透过人头方式,虚列进项成本,漏开发票或者逃漏税的情况。

最后在立委要求下,财政部同意,个人出售饰金全年累积金额在新台币七万元以下,其交易所得可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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