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如:起訴蘇丹總統宣告國際社會不姑息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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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訊】2008年7月14日,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簡稱ICC)發出新聞稿,說該院首席檢察官莫瑞諾──歐康波(Luis Moreno-Ocampo)已正式針對非洲蘇丹共和國總統巴希爾(Omar Hasan Ahmad al-Bashir)起訴,指控他在蘇丹達佛地區(Darfur)企圖用謀殺、強暴與驅逐等方式滅絕達佛省非洲部落一事上,扮演主謀的角色,犯了群體滅絕罪(crimes of genocide)、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以及戰時法罪(war crimes)。歐康波請求ICC審判庭,對巴希爾發出拘捕令,並凍結巴希爾的個人資產。

ICC是根據聯合國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簡稱《羅馬規約》)所建立的,該規約於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ICC也於當天正式成立。根據《羅馬規約》,ICC將對批准國及聯合國安理會移交的案件進行審理,ICC與現有其他特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是全球第一個永久常設性的國際刑事法院。

莫瑞諾─歐康波在記者會上表示,「巴希爾執行這場種族滅絕屠殺,不用毒氣室,不用子彈,也不用彎刀。這是涓滴成河的群體滅絕。」然而蘇丹政府卻始終否認對巴希爾的指控,聲稱這純粹是「內政問題」,起訴巴希爾是有「政治意圖」,表示蘇丹並未簽署作為ICC成立依據的《羅馬規約》,不受管轄,今後將循「法律與外交途徑」捍衛國家名譽。據推測,應該準備在聯合國向中國、俄羅斯與非洲國家求援,以封殺拘捕令。

巴希爾是否真的可以有恃無恐主張不受ICC國際刑事法院管轄?雖然《羅馬規約》第12條第2款規定,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前提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被告國籍為規約締約國,然而這個行使管轄權的前提,並不適用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向法院提交情勢的情況。安理會認定蘇丹局勢繼續會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早在2005年3月31日即以11票贊成,4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1395號決議,將達佛情勢提交ICC檢察官。因此,蘇丹政府聲稱因其非締約國而不受ICC管轄,其實是說不過去的。

儘管有論者認為目前因礙於國際情勢,ICC起訴巴希爾的宣誓意義大於實質,然而自2002年成立以來,身為全球第一個永久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這是6年來 ICC檢察官首次起訴現任國際元首,業已標誌著國際法的重大進展,亦同時向世人宣告國際社會不再姑息罪犯,縱使是現任國家元首亦然!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國際社會近百年的努力後,追究反人類罪行的ICC終於成立了。而即使巴希爾是現任蘇丹元首,ICC檢察官可終究還是給起訴了。全世界有良知的人都在看著呢!誰又能打包票說巴希爾不會被拘捕、審判?(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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