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佔用土地12年,就是你的!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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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普通法中有一概念,叫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非常有趣。這是說如果你找到一片無人理會的土地或是房子,你佔用了並且在上面蓋房子或在裏面居住,為時已經12年以上,這房子或是這片土地,你就有權益,而這權益可以在政府的土地註冊機構註冊,你的權益更會優先於原業主之上,這是說,這土地或房子變成了你的東西,你的管有權還可以轉賣圖利。

大概無人估到在世界上還有這樣便宜之事,法律的原意如何,筆者亦不大了了,大概在英國有很多大業主或貴族房地產多得自己也不大了了,很多會荒廢多時,無人理會之時也對社會無益,窮人以未經允許即入住者(squatter)的身份住下來十多年,想再要他們搬走就構成社會問題,亦觸及貧富不均、社會不公的敏感爭議,故政府對不小心保護自己物業的業主,也無再協助的義務。

這法律在香港適用嗎?當然。而且保存在成文法中,只是政府作為最大的地主與私人業主的情況不同。據〈時效條例〉第七條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是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是不能再提收回土地的訴訟。這是說想逆權管有一幅官方的土地,時間要有60年之久,這自然十分困難。但不講讀者可能不知,遲於80年代初政府曾作大規模的調查,居住在官地之上的寮屋(squatter huts)人口,竟然還有50萬人之多,大家郊遊之時發覺很多木屋都只是有一登記號碼,有些是早於60年代登記的。

私人物業的情況,普通法照舊適用,同一法例說: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自有關的產生日期起計滿12年後,業主不得提出土地的訴訟。

所謂不得提出訴訟,變相是再無法阻止未經允許的佔用者(squatter)繼續佔用下去,佔用者變相有佔有下去的權利,這就是上述逆權管有的意思。讀者也許以為這類事情不可能在真實世界出現,但香港數年前就有一件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案例,重申了普通法中逆權擁有的權利:

Cheung Yat Fuk and Tang Tak Hong (2004) 7 HKCFAR 71

上訴人為登記冊上的業主,而答辯人有二。答辯人為未經允許的佔用者為時7年,但7年之前佔用者已經將佔用的土地租給一租客30年,故佔用者是已經變相佔用了土地37年之久,亦成為逆權管有者,取得了所有權(possessory title)。

終審法庭面對的法律觀點,是佔用者並非直接佔用,而是藉租客去佔用土地,這是可能的嗎?法庭的決定是兩者毫無分別。

上述的〈時效條例〉中第十三條原來亦有規定:錯誤地聲稱有權享有土地的人,如根據一項租契而收取租金,該項收取須當作逆權管有有關土地。收租客租金而經租客佔用業主的土地更最終取得擁有土地之權益,這法律原則有點古怪,但卻是真實發生的事情呢?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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