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雇員舊痛新傷 僱主有責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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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在有關疏忽的普通法原則之中,有一基本理念,所有讀法律的學生都一定熟知,就是說你要為你所找到的受害者負責,(take your victim as you find him),意思是若然有人因為毀壞了小心的責任(Duty of Care)而引致他人受傷之時,而受傷的人原本有傷患,第二度的受傷會令原本的傷患加深,引致重傷的後果之時,令受害者第二度受傷的人,要負起全部的後果。這個原則放在僱傭關係之中時,同樣有效。

下面是一件在終審庭作了最後裁決的案例,這自然是一件影響深遠的案件: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HKCFA 27

受害人為貨車的送貨工人,1997年他從貨車上跌下來後造成左邊臀部受創,而他先前已患有臀部缺血性壞死症,那是同樣因為一次意外而受傷骨折,左邊股骨及臀部受創。在經過深切治療三年之後,他回到工作崗位,但很快被解僱,因為他連做輕度勞動的工作也不能,他從此再也不能就業。

他的健康再繼續惡化,他的缺血性壞死症也許可以經髖骨的移植手術得以改善。但法官認為這可能已經不相關,一來手術費用昂貴,費用可能並不包括在〈僱員補償條例〉之內,另在01年一次X光檢查顯示左邊的臀部缺血性壞死症已經擴散到右邊臀部,並有整個股骨頂部毀壞的可能。僱員補償估計委員會的評估,受害人已經永久性失去60%的工作能力。

被告人作為僱主面對受害人的申索的主要答辯理據,是構成傷害的因果關係(causation)有問題。辯方依靠的醫學報告指出,受害者的情況雖與三年前因工受傷有關,但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則與受傷前已存在的傷患,即第一次受傷的事件有關,雖然傷勢的惡化與第二次的受傷有關,於是僱主的責任理應減輕。

高院法官拒絕了僱主這一論述,考慮到若不進行新的手術,僱員將會面對100%失去工作能力情況,故法庭以假設受害人失去90%工作能力計算,賠償金額為一百一十四萬左右,並有利息。

案件上訴到上訴庭被駁回,再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5名大法官一致指出,僱員因工受傷的申索,不會因為其原有疾病而受任何影響,期間不會有按比例分擔的空間(No Room for Apportionment)。法庭在計算有關工傷的賠償金額時,只需考慮受傷是否因工作而引起,不需考慮其他因素,亦無需扣除傷者受原有(如果有的話)傷患疾病受損害而引致金額增大的那一部份。

終審法院特別指出,所謂分擔賠償(apportionment)的引用,是不適用於致命的受傷(fatal case)、永久性受傷(permanent case)或永久性失去工作能力(incapacity)的案件。以一個整體的觀念看,〈僱員補償條例〉並無任何所謂分擔賠償的立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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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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