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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辦前少校猥褻少女便宜行事 申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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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0日電)高市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警員涂志和,今年6月承辦前海軍王姓少校當街強制猥褻少女案,便宜行事。涂志和不僅被警方申誡2次處分,直屬主管也遭連坐申誡1次。

鹽埕分局傍晚發布新聞說,涂志和受理報案後,未能及時製作筆錄,僅於工作紀錄簿登載,便宜行事,違反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任務區分及處理各類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行政疏失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6條第1項「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之規定,核以申誡2次處分,以為惕勵。

另七賢所偵查隊長黃昭欽、所長梁景隆對所屬工作違失,監督不周,各核以申誡1次處分,並製作案例教育教材,提醒同仁引為殷鑑,避免再犯。

新聞稿指出,涂志和於98年6月29日晚間接獲被害人家長到所報案指稱,女兒被不明人士性騷擾,未細說詳情,僅提供對方機車車號,經涂員循線聯繫,前王姓少校隔天凌晨到案說明。

前王姓少校到案後向被害少女家長表示,因問路不慎碰到被害少女胸部,央求被害人父母原諒;被害人父母姑念他是職業軍人,為不影響前途,於是向員警表達不願製作筆錄,暫不提性騷擾告訴,要自己處理,雙方即離開派出所。

涂志和受理案件後,由於報案人未詳細說明女兒遭受侵害程度,僅籠統稱遭「性騷擾」,致誤認是告訴乃論性騷擾案件,基於被害人父母要自行與嫌疑人和解要求,以及減少訟源緣故,要求雙方於工作紀錄簿簽名備查。

鹽埕分局長張博文說,將加強「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作業流程」教育,避免同仁便宜行事,導致受理民眾報案未依規定登記,或有匿報、虛報或遲報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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