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福音:申请245i移民 但须提交在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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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日讯】美国移民总局已制定完成245(i)条款的施行细则,行文各地移民分局注意,申请人必须提出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条款生效当日已身在美国的证据。这是245(i)效期延长后,移民局提出的第一份施行细则。

新法案要求245i条款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向移民局提交保护申请,或向联邦劳工部提交劳工纸申请。

由于新法案是部分恢复245i罚款规定,此规定并不等于驱离程序的豁免,也不会发放工作许可,仅允许失去身份的绿卡申请人交纳罚款在美等待审批,不必离境。

据世界日报报道,由移民总局代理执行副局长柯林 (Michael D. Cronin)具名的245(i)备忘录指出,移民局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及六月连续发出的两项245(i)执行说明仍然有效。

柯林并解答了很多有意申请者不知如何证明总统签署当天“身在美国”的问题。对于申请关键所在的如何证明“身在美国”的问题,备忘录中指出,由各联邦、州、郡、市及地方政府发出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身在美国的证明文件”,都可以作为移民局认可的有效证明。这些文件不一定是以证明当事人 (申请人)身在美国为目的,只要能证明当事人那时的确在美国即可。

柯林称,这些文件上应有日期、当事人的姓名、居住地点、政府单位的名称及何种公务证明。例如联邦报税资料、各州当天所发的各种执照、市政府的结婚证书或地方上房产土地的交易证明等的影本。

备忘录中另外一项规定是,只要申请人在美即可,其配偶或子女即使人不在美国,仍可享受申请人成功后的权益。

如果申请人拿不出政府发出的文件证明,移民局也可接受部分“非政府文件”,这些文件上应有申请245(i)者的姓名、发出的时间及日期、发文单位的印章或主管人员的签名、信纸上有单位的名称或经过公证程序。

备忘录指出,在证明性质明确的情况下,一份文件即可证明当事人“身在美国”,例如政府单位发出的文件。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交给移民局一项以上的证明文件,以及包括当事人在十二月廿一日前后在美国境内的辅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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