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日訊】美國移民總局已制定完成245(i)條款的施行細則,行文各地移民分局注意,申請人必須提出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條款生效當日已身在美國的証据。這是245(i)效期延長后,移民局提出的第一份施行細則。
新法案要求245i條款申請人根据自身情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向移民局提交保護申請,或向聯邦勞工部提交勞工紙申請。
由於新法案是部份恢复245i罰款規定,此規定并不等於驅离程序的豁免,也不會發放工作許可,僅允許失去身份的綠卡申請人交納罰款在美等待審批,不必离境。
据世界日報報道,由移民總局代理執行副局長柯林 (Michael D. Cronin)具名的245(i)備忘錄指出,移民局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及六月連續發出的兩項245(i)執行說明仍然有效。
柯林并解答了很多有意申請者不知如何証明總統簽署當天「身在美國」的問題。對于申請關鍵所在的如何証明「身在美國」的問題,備忘錄中指出,由各聯邦、州、郡、市及地方政府發出的「可以証明當事人身在美國的証明文件」,都可以作為移民局認可的有效証明。這些文件不一定是以証明當事人 (申請人)身在美國為目的,只要能証明當事人那時的确在美國即可。
柯林稱,這些文件上應有日期、當事人的姓名、居住地點、政府單位的名稱及何种公務証明。例如聯邦報稅資料、各州當天所發的各种執照、市政府的結婚証書或地方上房產土地的交易証明等的影本。
備忘錄中另外一項規定是,只要申請人在美即可,其配偶或子女即使人不在美國,仍可享受申請人成功后的權益。
如果申請人拿不出政府發出的文件証明,移民局也可接受部分「非政府文件」,這些文件上應有申請245(i)者的姓名、發出的時間及日期、發文單位的印章或主管人員的簽名、信紙上有單位的名稱或經過公証程序。
備忘錄指出,在証明性質明确的情況下,一份文件即可証明當事人「身在美國」,例如政府單位發出的文件。但在大部份情況下,當事人必須交給移民局一項以上的証明文件,以及包括當事人在十二月廿一日前后在美國境內的輔助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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